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1〕68号
施行日期2001年05月17日
(法[2001]68号 2001年5月17日)
为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监庭职责范围,确定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盖院印权限如下:
一、 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事再审决定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5.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再审调解书。
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报院签发。
二、 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7.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8.合议庭一致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指令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9.合议庭决定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会议多数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10.刑事案件提审后,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申诉的,由审判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申诉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改判原裁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11.民事案件提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调解书。
维持原裁判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判决书,改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限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或提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审理后,报院签发判决书、裁定书或刑事指令再审决定书。
四、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限
13.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院签发裁判文书、死刑执行令。
14.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院签发裁判文书、死刑执行令。
五、 请示案件答复意见的签发权限
15.对高级人民法院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期间,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中,向本院请示适用法律问题的,一般问题由庭长签发复函;重大疑难问题报院签发批复或复函。
六、 其他有关规定
16.对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并明确要报结果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如果转请下级法院进行复查并要求报告结果的函件,由审判长签发。
17.调卷函由主管副庭长签发。
18.紧急情况通知暂缓执行生效民事裁决的函件报院签发;需继续暂缓执行的,由庭长签发。签发后移送执行办通知下级法院。
19.民事案件的听证通知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证等程序性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委托鉴定的委托函,由主管副庭长签发。
20.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指令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所附函件的签发权限与裁定书、刑事决定书相同。
21.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22.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137条的规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书,报院签发。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终止审理的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23.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24.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审限的,由庭长签发批准函。
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