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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0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00〕17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

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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