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00〕39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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