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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0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1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1998〕29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05日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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