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1998〕17号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
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1998〕1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5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和鲁高法函〔1998〕58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