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13日
时效性已被修改
发文字号法释〔2000〕46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19日
[题注]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