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22日
为更好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1:请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聚焦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这个时代课题,充分肯定中医药的历史地位和独特价值,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如何认识中医药、发展中医药、发展什么样的中医药等根本性、长远性问题,为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做好中医药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的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医药保护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等都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司法文件。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活动,广泛收集中医药行业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题报告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还专门邀请中医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技部、中医药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充分沟通、会商,在各方面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意见》。
问题2:《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答:《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6条。引文及第一部分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司法工作理念。
第二部分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9个条文,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加强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加强对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目的是聚焦中医药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第三部分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的是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意见》是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重点和难点。一是注重服务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意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出发,着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系统规定。二是注重发挥司法职能。聚焦中医药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增强实践可操作性,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积极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社会公众期待。三是注重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新发展。
问题3:下一步,人民法院对做好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什么打算?
答:党的二十大对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以《意见》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原始科技创新,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心怀“国之大者”,深化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对新时代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人民法院服务中医药发展国家战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找准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勇于担当、积极谋划,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第二,强化审判职能,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等的保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促进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第三,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助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走向世界。加强调查研究,结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和体系。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各方配合。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多主体作用,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强化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动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建立健全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数据交换,推动实现大数据共享和深度应用。强化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