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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0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1月17日

目录

1.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2. 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3. 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

4. 孙力军政治团伙违法犯罪案;

5. 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

6.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

7. 购置儿童滑梯被诉案;

8. “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

9. 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10. “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1、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要概述】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由其母亲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以全托、找保姆的方式让当时年仅七岁的胡小某单独居住,原告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按约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怠于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因此,在发出判决书的同时,向胡小某母亲即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老师至少每周联系一次;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推荐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让《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实落地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共同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大创新,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在法令中明确孩童的需求高于父母的需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2、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被告张某在袁隆平院士逝世之际,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原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名誉和荣誉,而且有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在征得袁隆平院士家属的同意下,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隆平院士系众所周知的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的获得者,毕生为解决中国人民的温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世界和平和社会进步等做出了卓越贡献,属于英烈保护法保护的英雄模范人物。张某作为普通公民,对袁隆平院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普通民众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其在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及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其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人格利益,给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同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推荐理由】

袁隆平院士是著名的杂交水稻之父,其名誉及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精神等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案件庭审和宣判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师生及中央和天津市主流媒体记者旁听。通过公开庭审和当庭宣判,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公众对袁隆平院士事迹及精神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学习与理解,警示社会公众禁止实施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引导广大民众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关爱英烈,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3、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境外。

【推荐理由】

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是缺席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领域适用的第一案,该案的成功实践,不仅对推进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保障被告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典范,对下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

4、孙力军政治团伙违法犯罪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2年9月21日至23日连续三天,孙力军政治团伙6人邓恢林、龚道安、刘新云、傅政华、王立科、孙力军案接连宣判。

【推荐理由】

孙力军政治团伙所涉案件,从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穿着依法反腐的基本理念,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拥护。依法惩治孙力军政治团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5、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

【案情简要概述】

该案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鲜言采用连续买卖、洗售、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对其开出34亿元史上最大个人罚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原告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标的股票受损,要求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鲜言实施了交易型和信息型混同的拉高型证券操纵,破坏了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价格进行买卖决策,额外支付了人为价格与真实价格的差价,由此产生损失;人为价格存在期间即操纵影响起止时点,交易型操纵影响消除取决于力量时长等因素,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取决于信息影响何时消除;操纵侵权适用交易与损失两重因果关系,公开市场中还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应采用“净损差额法”“价格同步对比法”精确计算投资损失。该院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并依据证券法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对其证券操纵刑事案件罚没款作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推荐理由】

该案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让证券法的该项原则首次在行政、刑事、民事立体追责中得以实现。评价认为该案打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标杆式”案件,对于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上,是一个制度性进步。该案也是全国首例主板市场复杂手法操纵侵权案件,开创了交易型操纵民事赔偿先河。评价认为该案涉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包括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6、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

【案情简要概述】

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区重要的宗教信仰,将祖师遗体塑成肉身像并进行供奉是该地区习俗。章公祖师约出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于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财产,章公祖师像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至今未破案。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系佛像持有人荷兰王国国籍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许可送展。两村村民经与照片及祖师遗物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遂于2015年12月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奥斯卡及奥斯卡独资经营的两家公司返还章公祖师像,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欧元、实现债权费用5万欧元。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被告奥斯卡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佛像;驳回原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1)闽民终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该案开启了民间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新途径,具有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的示范意义。一是郑重宣示我国司法机关对文物海外追索的“中国版”裁判规则。明确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坚定捍卫文物流出国利益,有力宣示我国文物法的域外适用。二是明确彰显我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充分尊重国际条约关于“保护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和“便利文物返还和归还”精神,对国内法作出与国际条约目的和宗旨相符的一致解释,彰显我国维护国际法的立场。三是为阻断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提供了司法支撑。该案根据“举轻以明重”法理,阐明盗赃文物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海外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并对文物销赃海外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该案审结后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7、购置儿童滑梯被诉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2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柳某诉张某某、江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出于好心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游乐设施的小区业主张某某对有关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有一名两岁宝宝,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张某某自费购置一整套儿童滑梯(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供小区内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与物业公司前台不远,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柳某途经张某某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导致湿滑,柳某摔倒,构成十级伤残。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在同意张某某放置后对游乐设施应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其在大厅湿滑时,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柳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自身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张某某不存在过错,其购置设施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其行为出于好心不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推荐理由】

弘扬社会正气,擦亮友善底色,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或者受委屈,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该案一是严格坚守了法律底线。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二是有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判决好心业主张某某无需担责,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邻里互助,具有积极作用。三是彰显了良好的社会导向。通过一个“小案件”阐述了“大道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次正向的普法教育。

8、“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

【案情简要概述】

陈麻花公司于2013年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之后,互旺公司等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的规定,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陈麻花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互旺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互旺公司等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判决认为:互旺公司等在再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且在2001年以后,直至诉争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而且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虽然“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

本案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本案行政诉讼原告及五名第三人为同一地区的麻花经营者,均系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案再审判决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认定“陈麻花”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维持无效宣告行政裁定,防止“陈麻花”标志被注册为商标,从而妨碍其他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依法保障从事麻花经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同时,本案对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无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9、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要概述】

紫光集团系清华大学旗下企业,以云网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为主营业务,是我国“芯云”产业的龙头企业。2020年11月,因业务亏损、财务指标恶化,爆发严重债务危机。为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债务化解工作,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紫光集团重整案。同年8月27日,裁定对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12月2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各表决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此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执行期限为6个月。7月12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7月13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程序。

【推荐理由】

该案帮助我国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千亿级高科技企业集团实现重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范例。在该案中,法院积极高效推动司法重整程序,一年内就依法平稳化解1500多亿债务,维护集团体系内298家企业持续运营,稳住5万多个职工岗位,实现纾难解困与赋能重生的双重效能。此外,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成功引入600亿现金偿债,采取“现金清偿+股票抵债+留债”等多种组合清偿方式,债权清偿率最终达100%,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北京一中院主动靠前,提前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表决事项,利用听证充分披露重整信息,有效保障异议人合法权益;同时,依法监督管理人各项工作,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10、“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案情简要概述】

李某因与隔壁邻居产生矛盾,于2018年12月起,用喇叭紧贴隔间墙壁,定时在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与李某相隔两层的邻居崔某女儿为小学生,因疫情影响居家线上学习,清晰听到该录音。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声音在崔某住处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处罚。崔某认为,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遂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责令李某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法院审查认为,对李某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依法作出诉前禁止令,裁定李某等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前述裁定作出后,李某等主动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推荐理由】

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该案确立了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审查禁止令申请。对邻里间故意制造噪音干扰他人宁静生活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该案的审理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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