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22〕109号
施行日期2022年05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