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改组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要求,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和水平,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形成了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立足新法修改后司法确认的规则变化,有的法院拓宽实践探索渠道,强化规范指引,优化司法确认制度;结合新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新规定,有的法院制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正负面清单,完善要素式审理模式,严格把控案件质量,推动小额诉讼案件步入公正高效便捷的良性轨道;围绕基层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有的法院细化适用案件类型,健全程序适用识别机制,强化诉讼权利保障,有效释放诉讼程序效能;围绕落实二审独任制,有的法院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完善审判组织转换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推动二审独任案件提质增效;有的法院以新法实施为契机,深度激活电子诉讼制度效能,完善在线流程规范,大力加强平台建设,推动在线诉讼全方位提档升级。
为进一步加强改革成效宣传和经验总结交流,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收集和深入挖掘各地做法的基础上,选择创新力度大、落实举措实、实践效果好、可复制可推广性强的典型经验,编写形成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二)》,现予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参考借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充分调动辖区法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继续推动新法的统一正确实施,认真总结提炼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的改革创新做法,不断完善改革案例挖掘、培育、指导机制,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选编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2022年9月21日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二)
目 录
【案例18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实现“大体量”法院办案模式提档升级
【案例181】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优化司法确认制度 助力多元解纷提质增效
【案例18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精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 稳步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
【案例18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激活在线诉讼制度效能 打造全链条、全周期、全天候在线服务新格局
【案例18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完善独任制适用机制 充分释放程序效能
【案例185】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三精”管理模式 确保二审独任制落实见效
【案例186】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打造多层次现代化诉讼程序体系 推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187】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抓好庭前庭审宣判三环节 跑出小额诉讼“加速度”
【案例18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打造全流程全要素审理模式
推动小额诉讼案件高效规范办理
【案例189】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科学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 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双提升
【案例19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科技支撑 提升应用实效 努力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在线诉讼新需求
改革案例第18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实现“大体量”法院办案模式提档升级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足案件“大体量”实际,聚焦群众高效、便捷、权威解纷的司法需求,坚持集成式解纷、专业化布局、智慧型运转,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成效,推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今年1至8月,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51013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结案2725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53.42%;小额诉讼程序平均审理用时较法定审限缩短三分之一,简易程序平均审理用时较法定审限缩短一半。
一、集成式解纷,完善简案快审模式
一是“一体化”诉调对接高效化解纠纷。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整合辖区内187名调解员、10余家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制定《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工作管理办法》,严把选任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按照调解员专业特长编入速裁团队,法官“一对一”指导,提升纠纷化解成效。强化司法确认保障,制定《司法确认工作实施细则》,依托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打造“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新模式,推动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无缝衔接。今年1至8月,“多元调解+速裁”结案44560件,诉前委派调解纠纷24570件。
二是“全链条”建章立制推动程序适用。坚持提高效率不降标准、简化程序不减权利,细化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规则,使法官善用、当事人愿用。围绕规范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运行,出台6项工作细则,制作19项文书模板、流程图示等配套文件,增强规范度和实操性。围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印发《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参诉“通知词”“告知词”等示范文本,在当事人坐席张贴《诉讼权利告知书》,释明程序适用依据、标准和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三是“要素化”审理模式简化诉讼流程。基于类型化案件比例较高的收案结构,制定《要素化审判工作实施细则》,探索推广要素化审判。提炼要素化信息,梳理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8类案件要素,按照必填、选填、补充三类,设计兼具普适性和灵活性的《诉讼要素表》。开展要素式庭审,法官围绕案件要素,快速核对事实,锁定争议焦点,进行重点审查,促进快审快结。适用要素式文书,制作令状式、表格式简易文书模板,突出案件要素,调整文书结构,精简裁判说理,压缩文书篇幅,部分信用卡纠纷中已实现“单页判决”。
二、专业化布局,增进繁案精审成效
一是“资源聚合”提升专业审判能力。“简案快审”释放了更多审判资源,为繁案专业化、精细化办理奠定基础。在医疗纠纷、公司纠纷、金融审判、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选任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过硬的资深法官,组建39个办案类型集中、辅助力量充足、研究能力突出的精审团队;立足8家人民法庭打造“一法庭一样板”工作格局,结合辖区特点优化涉老、少年、涉外等人民法庭专业建设,推动审理机制不断创新、审判水平不断提升。先后审结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私域流量”纠纷案等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荣获“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二是“上下协同”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团队层面,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根据案件类型、评议阶段试行要素式合议,制定《合议要素规范指引》17份,探索9类案件合议同步录音录像,提升合议规范度、完整度。庭室及业务口层面,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咨询作用,确保疑难复杂案件即时汇总、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前置,实现案件研讨常态化、长效化,今年1至8月,召开专业法官会议68次,形成会议纪要、类案规则等材料汇编38份。全院层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议疑难复杂案件35件,形成全局性指导意见,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坚持“一案三查”原则,健全案件评查体系,今年前8个月,专项评查、常规评查案件3次共500余件,发布评查报告、案件质量评估报告8份。
三是“内外联动”培育审判调研精品。立足案件资源优势和改革实践经验,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促进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建设“朝法智库”,聘请近70名专家学者担任智库委员,为案件办理、改革深化提供咨询意见,召开“微信号权属法律问题”“人口老龄化社会与法律问题”“担保类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等研讨会,研究解决审判中的疑难复杂、新类型、前沿性问题。建强调研体系,以审管办(研究室)为枢纽,组建覆盖全院的核心调研组,着力培育调研精品,每个庭室每年承担一项类案研究重点课题,形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民事案件繁简识别等改革专项研究成果30余篇,今年已发布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金融审判等审判白皮书,47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三、智慧型运转,健全配套保障机制
一是“智能识别”实现精准分流。探索“人工+智能”案件识别模式,程序分流专管员依托分案系统,研判案由、标的额、当事人数量、调解意愿、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案件进行智能甄别、随时标记、高效分流。适宜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员开展调解,简易案件转入速裁团队审理,复杂案件直接移交精审团队,以精准识别推动“分调裁审”顺畅衔接、高效运转,避免程序“回转”“倒流”,最大限度压缩案件“在途”时长。
二是“自动模式”提升诉讼效率。探索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以全程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书面笔录,制定《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实施细则》,明确适用案件“正负面清单”,保存电子数据同时刻盘入卷,确保庭审记录连续、完整、可查。自主研发“类型案件智能审”“裁判文书智慧眼”平台,集成肖像权、汽车金融等6类案件办理系统,大数据抓取案件要素,电子卷宗自动生成、裁判标准智能辅助、批量案件集中办理;文书智能生成系统嵌入审判系统,批量生成裁判文书,自动筛查文书瑕疵,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三是“在线运行”拓展诉讼空间。完善电子送达机制,制定《电子送达工作实施细则》,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诉讼参与人,在线送达诉讼材料、裁判文书。拓展智慧庭审空间,印发“线上开庭操作指南”,依托北京法院“云法庭”、朝阳区法院“案件空间”系统等多元平台,在线立案、在线举证、在线调解、在线庭审,让群众尽享“指尖诉讼、掌上开庭”便利。今年1至8月,电子送达适用案件76648件,电子送达适用率达88.22%;在线立案65246件,在线开庭33453次,在线庭审总时长超过4万个小时。
改革案例第181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优化司法确认制度 助力多元解纷提质增效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发挥了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机制的促进保障作用,提升整体司法效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拓宽渠道、强化衔接、规范指引,全力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为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提供强力司法保障。
一、拓宽渠道、全面延伸司法确认适用广度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拓展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接各类解纷资源,为更多调解组织参与多元解纷提供保障。
一是打造与各调解组织联动格局。将司法确认制度作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补强支撑与后盾力量,打通群众“零成本”解纷路径。今年4月,与区工商联、商会组织在商圈成立法官工作室,邀请商会会员参与调解,高效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自成立以来受理司法确认案件55件,努力构建“无讼商圈”;对接交警支队、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设立每周一天“阳光调解日”,推动道交纠纷多元化解,诉前化解成功率达97%;对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促进劳动纠纷妥善化解。今年1至8月,通过“调解组织+司法确认”方式,有效化解纠纷313件,确认有效率100%,平均确认周期仅为2.37天。
二是打造优质线上调解队伍。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整合非诉讼解纷资源,实名认证并公示调解员信息,方便当事人自主选择,让优质解纷力量“看得见”。截至目前,共吸纳5家调解组织和18名调解员参与线上调解工作,涉及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涉企纠纷等领域。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前调解案件8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65%以上。对于纠纷调解成功的,由调解员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在线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为在线司法确认程序有序运行做足准备。
三是打造在线确认“快车道”。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对司法工作的新挑战,在院内广泛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同时,在齐鲁银行天津分行、河北区月牙河街道、数智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等建立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实现司法确认数据全流程线上交互对接。网上司法确认案件的平均审查用时不到2天,大大缩短了办理周期,提升办案效率。今年以来,该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占全部申请司法确认案件数的62%。
二、程序衔接、全程提升司法确认适用效能
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与诉讼辅导、委派调解及执行等阶段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一是将诉讼服务与司法确认衔接,提升知晓度。在导诉和立案阶段采用“双分流”工作机制。首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辅导工作台,由法官助理、律师等担任导诉员,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制度的最新规定为重点,将法律法规的宣讲及释明前移至导诉阶段,提升群众知晓度。立案时再由法官发放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告知书,对当事人进行再次引导和分流。今年以来共提供诉讼辅导5000余人次。通过“双分流”工作机制,70%的案件当事人有意愿通过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解决纠纷,进一步增强了司法确认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
二是将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联动,提升专业度。充分把握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组建专门司法确认工作团队,完善专人指导、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有效衔接。针对批量案件探索“示范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化解93起涉疫教育服务合同纠纷,累计引导600余件系列案件诉外解决。成立数智金融审判巡回法庭,全面整合金融监管、金融调解组织等解纷力量,将出现逾期、尚未正式起诉的纠纷纳入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范畴,推出金融纠纷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确保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紧密对接,推动金融纠纷集约高效化解。今年以来,诉前化解纠纷600余件,形成司法确认85件,涉案金额455万元。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固定无争议事实后转入速裁团队,88.5%的民事案件通过小额诉讼、速裁等简易程序化解。
三是将执行与司法确认衔接联动,增强公信度。自2021年7月起,该院成立简易案件快执团队,配备年轻干警进入团队,打通司法确认案件快速执行通道。法官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后,立即告知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速执团队接案后快速执行,确保司法确认程序与速执机制有效对接,真正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自速执团队成立以来,新收执行案件2359件,已结1999件,平均审限32天,有效缩短案件办理期限,各类执行质效指标得到明显提升。
三、规范指引、全力确保司法确认适用规范
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与各方共同推动诚信调解,确保司法确认的权威性。
一是构建“1+3”制度体系。形成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办法为核心,以司法确认、特邀调解、诉调对接等工作规则为重点的制度体系,确保司法确认制度在多元解纷体系下高效运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和细化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细化司法确认申请方式、申请材料清单、审查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形成调解会议笔录关键内容和调解协议等通用文书模版,由法院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填写后,全程随案流转,确保信息留痕可查。
二是构建虚假调解识别机制。针对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等虚假调解多发案件,制定风险防范指南,罗列常见虚假调解情形,及时推送给调解员。向调解人员强调应当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真实性、证据链条完整性等内容进行重点核实,增强调解员的职业敏感性和防范意识。在立案阶段,通过关联案件智能辅助系统做好预警防范,及时发现识别。在司法确认阶段,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庭审状态及涉讼情况等进行进一步审慎核查,设置预警节点,当出现相应预警信息时,法官应当及时介入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自该项机制实施以来,筛查出虚假调解案件2件,有效保障了司法确认结果的司法公信力。
三是构建量化考核机制。将司法确认工作量纳入法官个人业绩考评体系,在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得分基础上另行加分,提高法官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积极性。严格节点管控,每季度对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常态化评查。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能留痕、可追踪的特点,通过动态监测司法确认程序案件收立、调解、流转、审查等环节,能够实时统计调解导入量、裁定确认量等数据,为法院量化司法确认工作,统计案件数量和法官工作量提供依据,为工作考核、褒奖先进提供参考。
改革案例第182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精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 稳步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到第二审程序,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二审繁简分流提供了制度支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精准适用、程序保障、制约监督三个方面,完善举措、健全机制,有序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在释放制度活力的同时,促进审判效率与质量更高水平统一。今年以来,二审独任制适用率逐步提高,其中在侵犯商标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特许经营合同等四类案件中,适用率达35.4%,平均审理天数38.3天,无一起案件进入再审。
一、“三个重点”强化精准适用,确保“依规不失范”
聚焦精准适用二审独任制这一基础,细化适用标准,健全甄别机制,优化审判资源,确保循序渐进推进改革落地落实。
一是建立清单式标准。在准确把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民事二审独任制案件适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长期推行繁简分流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不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负面清单”,即拟处理意见与本院、本省其他法院已生效判决的类案处理结果发生冲突的案件;院庭长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属于本院《六类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六类案件”;按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使二审独任制适用更有可操作性。
二是实行精准化甄别。建立“系统识别+人工识别”的案件甄别机制,利用自行研发的民商事案件繁简智能识别分流系统,智能划定简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由法官通过庭前阅卷,聚焦“案件范围、案件难易、当事人意见、负面清单”四项内容进行人工识别:“案件范围”主要审查是否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一审裁定;“案件难易”重在审查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当事人意见”旨在审查是否具备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的意思表示。在对上述要素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反向审查有无“负面清单”列举情形。
三是推行要素式审判。在现有简易文书的基础上,围绕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事故、劳动争议、买卖合同和一般侵权案件等常见类型化案件,制作要素归纳表,探索制定要素式审判标准流程和裁判文书范式样本,为独任制法官提供指引和参考,保障独任制审判“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推广运用Excel要素式、智能化审判平台,通过基础信息自动提取、计算公式嵌入、裁判因子载入等技术,实现赔偿项目自动计算、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二、“三大环节”强化程序保障,确保“权利不减损”
聚焦加强二审独任制程序保障这一重心,围绕告知同意、异议转换、庭审审理三大核心环节,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一是细化告知同意的方式。明确二审独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应当是明示的同意,并记录留痕,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不得推定或者变相强制其同意。同时,在明晰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可以在两个环节完成。一方面,委托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案卷前征询当事人意见,并第一时间下发《关于第二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征询当事人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征询意见模板,由基层法院针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书面征询意见并在移送案卷时做好标记工作;另一方面,由二审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后,送达受理上诉通知书、上诉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之前征询当事人意见。
二是优化异议转换的流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当事人对适用独任制审理提出异议的,独任法官应当对异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请团队长或庭长审核后裁定驳回;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或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发现案件存在不适用独任审理情形的,应当提交所在团队预设合议庭进行审核评议后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转由合议庭审理的,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可以重新组织审理。
三是强化庭审审理的保障。坚持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细化列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庭审中,强化法庭调查和庭审询问,确保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厘清案件争议。
三、“三项机制”强化制约监督,确保“独任不放任”
聚焦加强二审独任制审理的制约监督关键环节,健全配套机制,确保实现提升审判效率与保障审判质量的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叉互阅机制。关注放权与监督、效率与质量之间的平衡,改革初期,对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团队中的另一名法官对裁判文书进行交叉核稿,核稿意见不一致的,建议独任法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是健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机制。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对案件审理进度和审理质量进行双重监督。明确独任制审理案件未在规定节点审结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独任法官认为需要听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三是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院庭长监管,有效提高审判质效。加强案件评查,建立当事人异议和程序转化案件监管台账,并将独任制及独任制转合议制审理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定期总结、提炼类案裁判标准,通过编写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方式,加强对内、对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