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24日
日前,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负责人就《程序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背景?
答: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牛鼻子”,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法官、检察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出了相关要求。2017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严格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司改文件,对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经过认真调研、借鉴相关工作经验,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程序规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程序规定》。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为了深入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依据。
问: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有哪些意义?
答: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法官、检察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即惩戒工作程序规定。2019年4月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惩戒的范围、惩戒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当事法官的权利义务。同时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推进法官惩戒制度运行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改革部署,全部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截至2021年11月底,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江苏、江西、云南等地通过惩戒程序对46名法官进行了惩戒,但有些省份尚未实质性开展法官惩戒工作,主要原因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迟迟未能出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惩戒程序性规则,指导各地法院科学推进法官惩戒工作。
第三,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近年来,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被频频曝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不够,特别是对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惩戒不够。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通过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能够为错案倒查和责任追究提供权威依据,倒逼法官依法履职,真正给法官套上“紧箍咒”,更大程度地杜绝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第四,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法官在履职过程中被举报、控告、投诉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监督执纪执法部门对案件审理是否存在问题的判断始终是一个难点,如果因此对法官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不仅影响法官个人的工作和发展,更会挫伤广大法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法官惩戒制度最显著特点在于,惩戒的主体与惩戒对象不再同属于人民法院。《程序规定》要求,评判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必须由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的调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查认定,再由人民法院依据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惩戒决定。这种制度模式,既尊重了司法的自治性,又体现了对惩戒权力的约束,强调了司法追责过程中对专业认定的尊重,彰显了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有效防止法官被错误追责。
问:请介绍制定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在《程序规定》起草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开展法官惩戒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于法有据、有章可循。起草中,对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循原意,仅作条文化处理;对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设定相关条文;对争议较大,无法形成定论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暂不规定,不创设新的权力和职责。二是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建立惩戒制度的目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一致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起草中,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审慎启动惩戒程序,既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又准确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并对当事法官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救济途径作了相应规定。三是坚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认真研究近年来中央有关规定和各地法院的实践探索,加强与中央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从顶层设计角度为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提供示范和规范指引。起草中,不求面面俱到,注重实用可行,立足先把工作开展起来,今后结合具体惩戒案例再逐步完善细化制度设计,故《程序规定》注明为“试行”。
问: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答:《程序规定》共7章4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依据、原则和惩戒范围等;第二章职责和任务,规定了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惩戒委员会的设置方式和人员构成等;第三章管辖和回避,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对象,即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同时,对人民法院参与惩戒事项调查、审查人员的回避,以及惩戒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作出明确;第四章受理和调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同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明确了撤销案件、组织处理、提请审议等具体情形;第五章听证和审议,规定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听证和审议的具体程序;第六章处理和救济,规定了处理程序,即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应予惩戒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设置了当事法官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救济程序;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问: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规范的对象有哪些?
答: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程序规定》要求,仅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启动法官惩戒程序,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即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不适用法官惩戒程序。此外,对法官的同一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不适用《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问:请介绍法官惩戒委员会是如何设置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分别承担。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问:在法官惩戒工作中,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别履行哪些职责?
答: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二是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三是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四是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五是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六是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七是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八是履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法官惩戒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制定和修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工作规定;二是根据调查、听证、审议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三是受理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四是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问:人民法院如何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答: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下列惩戒决定:一是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问:当事法官在法官惩戒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法官惩戒程序中,当事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是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法官的陈述、举证和辩解。二是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辩解。惩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当事法官。三是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四是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问:如何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的工作衔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法官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惩戒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法官惩戒制度与纪检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调查制度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是两种并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开展法官惩戒工作时需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守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线索受理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线索移送、立案调查、实施处分等环节,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对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院的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调查处理时,商请法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案件调查终结,交由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商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是否听取惩戒委员会意见。
问:下一步贯彻落实法官惩戒制度有何考虑?
答: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惩戒制度贯彻落实。充分认识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学习培训,破解思想认识误区。理顺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关系,完善线索发现机制,推动案件评查与法官惩戒相贯通、法官退额与法官惩戒相衔接。强化司法责任制条件下廉政风险防控,有效利用惩戒制度优势,堵塞审判管理制度漏洞。二是尽快筹备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官惩戒制度,为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作出示范。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印发的《程序规定》,规范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完善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提请审议、组织听证、作出惩戒、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着力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法官惩戒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一项新的制度设计,要在中央确定的制度框架内探索完善,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立足本地实际,发挥首创精神,深入开展调研,总结实践经验,着力破解难题,推动惩戒工作实质性开展,不断提高惩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