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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首届“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合作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1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22〕185号

施行日期2022年0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总结回顾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工作成效,提炼推广具有标杆性创新性的涉港澳司法合作成果,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暂行办法》(法办发〔2011〕9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开展了首届“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合作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此次评选共收到各高级人民法院选送的司法合作成果103项。我院研究室初评后,邀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与我院政治部、立案庭、民二庭、民四庭、执行局、审管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进行集体评议。最终,以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上有担当、在推进司法法律规则衔接上有作为、在服务民生福祉上有实效为导向,共评选出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5项,涵盖司法交流成果、司法协助典型案例、综合工作成果等方面。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详见获奖成果名单,各等级获奖成果排名不分先后)。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评选活动为新的起点,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争做“一国两制”事业的践行者、示范者和宣传者,为内地与港澳融合发展贡献更多司法智慧,为丰富“一国两制”在司法领域的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首届“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合作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获奖成果

一等奖(3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香港法律学生内地实习项目

【成果介绍】

2007年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香港法律学生内地实习项目,先后安排14批200余名香港法律学生在江苏各地法院实习。江苏法院精心选派资深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带领香港法律学生参与案件办理,并经常性组织案件研讨、模拟法庭等,通过多种形式促进香港法律学生对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法治环境、司法程序和裁判过程有更深了解和体会。此外,通过安排参观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开设“中国书法艺术鉴赏”专题讲座等,增进香港法律学生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了解和民族自豪感。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第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范畴培训班”

【成果介绍】

2021年3月21日至27日,“第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范畴培训班”在浙江举办,19名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职法官、检察官参加培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心筹备、认真组织、全力保障,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不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展现了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成就,也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深入了解中华文化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契机。第五期培训班的圆满举办意味着澳门现职法官已经全部完成培训,标志着两地司法交流合作进入了新阶段。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第五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

【成果介绍】

2019年9月10日至11日,以“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第五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在广东省湛江市举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筹备细致、安排周到、保障全面,获得与会代表一致好评。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自2011年首次举办以来,按照“两年一届、四地轮办”的共识,已先后在大陆、台湾、澳门、香港成功举办四届,实现了首轮轮办。第五届论坛开启了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沟通交流的新篇章。

二等奖(7项)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认港5号之一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一是明确了当事人援引《安排》第七条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条款,提出存在仲裁员披露、回避等程序问题时,法院应依据仲裁规则、结合社会生活经验,以是否足以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为原则进行审查。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阐释,认定虽然被申请人的部分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涉案争议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争议,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认港4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通过审查管辖协议认定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审查司法文书送达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认定香港法院在审理中进行了合法传唤,审查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认定判决为生效的终审判决,最终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本案切实减轻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促进生效判决在两地流通,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江西法院区际(港澳台)司法协助操作指南(试行)》

【成果介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法院区际司法协助案件特点和工作情况,编制《江西法院区际(港澳台)司法协助操作指南(试行)》,多措并举提高全省法院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质效,效果显著。一是明确专办员制度,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准,实现案件办理流程标准化。二是建立随案跟踪提示机制,明确时间节点、办案期限,步步提示、全程跟踪,有效提高区际司法协助工作效率。三是不断畅通沟通渠道,完善技术支持,保障省内司法协助工作上下一盘棋。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办理认可和执行港澳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案件操作规范(试行)》

【成果介绍】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办理认可和执行港澳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案件操作规范(试行)》,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立足司法实践,对涉港澳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案件的诉讼服务、办理期限、审判管理等问题作出详尽规定,重点突出司法为民的诉讼服务理念,充分保障港澳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规范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既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又尊重港澳的司法传统和法律文化,凸显了内地与港澳紧密的司法联系,传递了真挚的司法温情。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讨会

【成果介绍】

2020年1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讨会,粤港澳三地法官、司法官员、律师等共120余人参加。研讨会突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通过模拟法庭方式,对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寻找三地诉讼制度和裁判规则的共同点,推动三地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研讨会探索出一条全面加强区域性司法合作的新路,凝聚了粤港澳三地司法共识,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AOL授权见证通”

【成果介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建全国法院首个线上涉港澳案件授权见证平台,通过“科技赋能”改良并优化法官见证域外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传统路径,运用“实景技术”和“在线平台”为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突破时空限制的虚拟见证空间,将授权见证用时从30天缩短到5分钟,切实解决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繁琐、成本高昂、耗时过长等问题,有效节约港澳当事人诉讼成本,不断提升港澳同胞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获得感。

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认港破1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审查债务人在香港进行的破产程序,准确认定主要利益中心,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和管理人身份,为管理人在内地履职提供协助。这是内地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试点意见》作出裁判,也是人民法院认可和协助域外破产程序首案,对依法公平保护境内外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市场资源的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等奖(15项)

1.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宣介内地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发展成就

【成果介绍】

自2018年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新时代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展示中国现代化司法成就的重要名片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窗口单位,先后接待港澳司法法律界人士参访交流15批458人次。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展现最先进的现代科技应用,讲好内地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发展的法治故事,让港澳司法同仁直观体验全流程线上诉讼,切实感受司法与科技的深度融合。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认港1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超裁”情形方面,明确了以下规则:仲裁庭即便在裁决理由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对非属其管辖的争议进行了评判,但在裁决主文中并未涉及上述争议,而仅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作出裁决的,不构成“超裁”。

3.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财保298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仲裁地在香港、仲裁程序由特定机构管理为标准认定“香港仲裁程序”,依法审查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性、必要性,在《安排》施行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依法高效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是内地首例适用《安排》的案件,通过采取预防性救济措施保障终局性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司法协助操作指南》

【成果介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时间,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制定《司法协助操作指南》。该指南体系清晰、内容详实、操作性强,为辖区两级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部门及人员高质高效开展工作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指引与参考。

5.宁波海事法院:设立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服务专窗

【成果介绍】

宁波海事法院针对涉港澳海事案件数量大、当事人对内地诉讼程序不熟悉且问题相对集中等特点,着力构建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海事司法环境,特别开设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服务专窗并专门编写《宁波海事法院诉讼指南》(中英文版)。通过提供双语司法服务,方便当事人了解海事诉讼具体流程,全面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编写内地首个中英文双语海事诉讼指南,极大便利了港澳当事人了解内地海事法院审判执行程序和船舶处置等工作,有力宣传了内地海事审判工作成效。

6.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厦门破产法庭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

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三个试点法院之一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2021年7月,厦门中院依托“智慧破产”系统,上线内地首个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即“厦门破产法庭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平台功能齐全,模块涵盖跨境破产协助的全流程,香港破产程序管理人、内地债权人等均可通过平台实现线上申请、公告查询、文书索引、互动交流等相关事务的“一网通办”,最大程度提升各方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便利度和透明度,为充分维护两地债权人利益,提升涉港跨境破产协助效率、降低办理成本贡献了“厦门样本”。

7.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建立“审判员+港澳陪审员+港澳调解员”多元解纷模式

【成果介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建立“审判员+港澳陪审员+港澳调解员”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一是成立涉港澳民商事专业审判团队,严格规范诉讼程序,密切关注港澳当事人诉讼需求,完善“便民高效型”司法服务。二是吸收港澳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消除港澳同胞因制度理念和生活环境差异等因素形成的对内地司法的距离感。三是聘请港澳特邀调解员,充分挖掘涉港澳案件诉前调解协作空间,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8.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认澳1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认定案件属于《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认定澳门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法把握“不予认可的情形”,最终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司法规则衔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澳请调1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走访、与被调查人沟通交流,形成完整详实的报告,涵盖未成年人生活状况和其母亲工作、收入、房产等情况,并附具居住环境照片、银行流水明细等资料,同时提供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考。调查取证过程高效、严谨,为澳门法院审判程序顺利进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10.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融合港澳资源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成果简介】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融合港澳资源,打造国际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平台。一是吸收港澳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调解,共聘请港澳特邀调解员12人,已成功调解商事案件近700件,建立“香港调解员+内地调解员”以及“香港调解员+调解法官”等联合调解模式。二是建立涉港澳商事案件在线调解新模式,由香港调解员先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调解,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香港达成和解,在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等选择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创新涉港澳商事纠纷诉源治理新机制,融合港澳司法实践有益经验,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推进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方式,完善促进调解机制和“诉非衔接”机制。

11.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完善跨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成果介绍】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回应跨境多元司法需求为切入点,着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内地与港澳融合发展,服务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一是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邀请北京相关调解机构、横琴司法所委派调解员常驻多元解纷中心开展调解工作,促进纠纷实时实地化解。二是打造专业化调解队伍,聘请13名港澳调解员,制定《特邀调解员培训办法》《特邀调解员补贴管理办法》,持续增强跨境纠纷化解力量。三是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创建“内地调解员+港澳调解员”联合调解的工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时开展调解工作,携手助推跨境纠纷化解。

12.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认港1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一是明确仲裁协议成立与否属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范围。从《安排》第七条第(一)项的本意出发,阐释仲裁协议是否成立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仲裁协议无效应包括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情形。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尚未施行的情况下,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有益探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粤港澳知识产权联盟”

【成果介绍】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一家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的工作要求,立足大湾区建设实际,与澳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等机构合作,推动设立粤港澳知识产权联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借助该平台,全面加强与港澳相关部门交流合作,积极投身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内引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对外塑造知识产权法治形象。

14.广州互联网法院:打造在线跨域解纷平台

【成果介绍】

广州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优势,上线首个涉港澳跨域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融合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资源,提供英语、葡萄牙语、粤语等多语种在线调解服务。与相关区域性调解机构形成长效合作机制,聘请港澳特邀调解员22人,实现跨法域调解、跨地域审判、跨语言止争。推出智慧司法便民设施“YUE法庭”等,实现不同场域法官、人民陪审员远程异地同框同步开庭。大幅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审判质量,打造全流程在线便民司法服务圈,让港澳当事人共享内地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15.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港请送2号案件

【成果介绍】

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协助香港进行送达。一是归口管理,分工明确,专人专责,流程规范;二是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理清认识误区、打消心理顾虑;三是充分发挥全国法院区际司法协助平台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转递时间。本案在一天之内即完成协助送达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保障香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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