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21〕227号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0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期执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质效,规范执行行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本意见所称“接访即办”,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收到的执行信访材料,给予即时录入、快速督办、及时反馈、高效化解的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二、 建立健全“接访即办”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接访即办”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各地人民法院对其本院初访信访案件的办理承担主体责任。

三、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处理涉及执行案件的来信、来访,所有执行信访案件均应及时、全面录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并且全流程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上办理。

四、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收到的信访材料,应当先予形式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中完成申诉信访登记,并确定承办人办理。

对于来信来访涉及本院执行部门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案件承办人。

五、 对于反映本院执行案件办理问题的信访材料,各地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承办人应当于30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六、 对于反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问题的信访材料,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甄别工作,紧急情况应即刻办理、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七、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挂网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当于 45 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办理意见经执行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层报上级交办法院核销。

八、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交办信访案件的核销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工作。

九、 对于已阶段化解和终局化解的信访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回访,了解信访诉求办理的响应、解决、满意度等情况。

十、 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季度对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执行法院不进行初信初访登记、登记后未实际处理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导致群体访、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对执行法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十一、 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于“接访即办”工作长期滞后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十二、 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在“接访即办”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意见,以及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启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十三、 进一步提高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发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上下贯通、节点控制的监督作用,加强系统数据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十四、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应用平台,引导鼓励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方便当事人快速便捷提出信访诉求,降低信访成本。

十五、 加强预防、妥善处理涉执群体访案件,完善预警机制,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综治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做到及时快速规范处理。

十六、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三同步”原则对执行信访负面舆情及早发现,及时应对。上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程序交办重大、涉敏感舆情执行信访案件,妥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应对执行信访负面舆情,防范化解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4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