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1月07日
程三昌贪污案
“百名红通”人员程三昌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账户,非法占有公款308.88万元,并逃往境外。郑州中院认为,程三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程三昌逃匿境外逾20年,拒不到案接受审判,拒不退缴赃款,应予从重处罚。
专家点评: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了适应新时代制度反腐工作的要求,2018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制度创设了针对特定情形下不到场被告人的审判程序,是传统对席审判的重要补充,既有利于海外追逃、追赃等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实现诉讼经济、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体系,构建精细化、科学化的刑事诉讼制度。
“程三昌贪污案”是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审理的第一起贪腐案件,有效检验了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科学性、合理性,具有开创性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程三昌涉嫌贪污犯罪,长期潜逃境外,依传统对席审判程序无法使其接受正义的审判,而新创设的缺席审判制度则可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追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另一方面,审理过程充分保障了缺席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允许被告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分别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该案的成功审理,是新时代反腐工作取得的最新成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样本。
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案
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因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被长春中院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孙力军非法收受财物6.46亿余元,指使有关人员操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帮助他人避免损失1.45亿余元,还非法持有枪支2支。
专家点评: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依法反腐的基本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在全面总结反腐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本案是监察法施行后查办的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孙力军利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便利,收受贿赂、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对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机关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依法对该案进行公正的追诉和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监察法颁行以来,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法法衔接”不仅涉及程序的转换适用,也涉及证据的转化认定。对此,唯有实践才是检验理论的最好途径。孙力军案的成功办理,是对“法法衔接”的一次有效检验,办案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程序转换适用、证据转化认定,充分表明“法法衔接”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与可操作性,也彰显了我国反腐败制度与司法体系的日益成熟。
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
1996年至1999年,由劳荣枝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实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实施犯罪,致7人死亡。后劳荣枝使用化名长期潜逃。南昌中院认定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西高院二审后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王政勋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南昌中院对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的一审判决。该案件正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客观之罪(罪行极其严重)决定着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主观之罪的轻重决定着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如果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可宽恕之处,就可以对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从实践中看,对于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引发的案件,犯罪后自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劳荣枝的行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并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劳荣枝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在案发后她改名换姓、整容,潜逃长达20年时间,这些都充分说明其主观之罪也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江西高院认定劳荣枝“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兼顾了客观之罪与主观之罪,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江秋莲诉刘暖鑫生命权纠纷案
2022年12月30日,青岛中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一审法院对于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应予维持。
专家点评:
范明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当生命与金钱的价值进行衡量的时候,可能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对精神、名誉与金钱,亦是如此。当一个案件同时具备了上述因素,必然会成为令法官“难上加难”的案件。该案在一审期间,就引发了很多人对于裁判结果的好奇、猜想与思考,这让案件更加引人注目。令人欣慰的是,案件一、二审判决结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句话不仅道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是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各自功能作了高度的概括。法律的作用是要安定天下,让公众对于“众口难调”的纠纷在结果上达成共识,或者至少能够接受,从而形成安定的社会秩序,这是司法的根本目的所在;而道德是人“内心的法律”,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推动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风尚境界。在本案中,既有人命关天的是非曲直,也有“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情绪淤滞;引发本案的主要事件发生在国外,当事人的纷争主要在国内,在事实查清认定上不得不说有一定的难度。该案两审法院从大局着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德法合治的层面,作出了符合社会期盼最大公约数的判决。
“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既寄托了裁判者对当事者的善良期盼,也体现了德法结合、善集大成的中国司法智慧。
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胡某和陈某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抚养女儿胡小某。后胡某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照护。胡某认为陈某未按约履行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为,双方都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鉴于胡小某更愿与陈某生活,驳回胡某诉请。法院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胡小某同住,养育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专家点评:
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家庭保护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失职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标志着“依法带娃”时代的开启。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适用,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首先,《家庭教育令》的具体内容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案中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充分听取和尊重了被抚养人的意见,明确要求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必须及时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以及情感需求,要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及时了解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接受教育的详细状况;要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亲自养育与陪伴未成年子女。以上内容是家庭教育中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方案的选择。另外,《家庭教育令》的适用对更广泛的父母群体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警示其必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氛围。
杭州“地铁萌娃”肖像权纠纷案
杜某峰在社交平台发布博文,内容为“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太可爱了”,并附有楼某熙乘坐杭州地铁的照片。次日楼某熙母亲发帖称照片中是自己的女儿。杜某峰仍不删除该博文,还留言贬低祖国文化。楼某熙以杜某峰侵害其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令其在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1.5万元。
专家点评:
龙卫球 中国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数字时代,社交网络等的兴起为自然人肖像、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提出了相关法律适用新课题。本案中,法院对于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肖像侵权进行了审理和认定,确立了相应的法律适用的实践规则。首先,结合对涉案图片内容和被告行为方式,特别是被告经网友及原告监护人留言告知、指正后仍拒不删除涉案图片等事实的审查,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并要求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鉴于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法院在强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涉案侵权行为对其成长可能造成的影响,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健康成长为着眼,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本案对维护数字化时代未成年人肖像权,加强数字时代人格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体现出在网络侵权环境下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特殊关怀,堪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典范。本案也彰显了我国互联网司法高度重视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精神。本案还对于推动我国网络空间的社会化、法治化治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积极应对被告侵权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值得肯定和赞扬。
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案
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厦华电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决定。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其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遂驳回厦华电子的诉请。
专家点评:
冷静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教授
本案是退市新规施行之后,由上市公司对交易所提起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和裁判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创新和突破,对于法院在注册制全面落地之后为资本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与治理水平,均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本案一审判决体现了两大突破点,既是对本案具体案情的观照,也是对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之疑难问题的回应。
首先,在交易所及其自律监管权能的性质认定方面,法院在确认交易所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设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同时,也认定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业务规则为公法规范,并首次指出,应结合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性质和对当事人权益之作用效果来具体判定其被诉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其次,在事实认定和实体问题的审理方面,法院在明确交易所业务规则属于退市制度核心规范的基础上,认定交易所制定的组合财务退市指标构成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法定条件和监管标准,支持了被告的主张。这是退市新规施行之后,其法律效力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得到的首次确认。
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
罗昌平使用粉丝220万的微博账号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次日删除了该帖,但内容已在网络传播,引发公众愤慨。罗昌平曾使用该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烈的帖文9篇,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罗昌平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昌平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专家点评:
王政勋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上出现了一股诋毁、丑化、嘲弄、戏谑英雄烈士的风潮,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历史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以及由此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了打击、遏制这种行为,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大致包括三种类型:1.在错误的历史观、方法论的指导下通过所谓的学术研究,质疑、歪曲、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人格,进而否定其精神和价值;2.在互联网上、自媒体上通过微博、微信群文章等方式进行“恶搞”,嘲弄、戏谑、调侃、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3.敌对势力对英雄烈士进行丑化、诋毁、辱骂甚至诅咒。本案中罗昌平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
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中国人民志愿军所表现出的不畏强暴、反抗强权的民族风骨,万众一心、勠力同心的民族力量,舍生忘死、向死而生的民族血性,守正创新、奋勇向前的民族智慧,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罗昌平的行为亵渎、诋毁了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
陈继志在河北唐山某烧烤店骚扰被拒后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遭到反抗。陈继志等5人对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另查明,陈继志等人还长期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组织。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对陈继志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分获刑罚。
专家点评: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是一起严重的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该事件之所以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根本原因在于其严重冲击了普通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深恶痛绝,呼吁严惩犯罪分子,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对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严厉且公正的司法判决。法院在法律框架下“最大化”地惩罚了犯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案的28名被告人均被施以重刑,而主犯陈继志在逐项累加罪名、数罪并罚后,更是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法院在严肃处理案件的同时,坚持了程序公正原则。鉴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为充分保障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本案依法适用异地管辖,既有助于彻查和深挖案情,又有利于法院公正严明地审理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程序法治价值得到有效彰显。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该案的审理情况表明,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紧扣司法职责,致力以公正严明的法治手段来践行社会使命,维护社会正义。
教师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业案
王某某在担任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专家点评:
王政勋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根据其内容,刑罚可以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增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扩大了资格刑的范围,使我国的刑罚制度更为完善、更为合理。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虐待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属于弱势群体且其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有限,这类犯罪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且更容易得逞,犯罪更为隐蔽,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更为困难,犯罪分子更容易逃避制裁。犯罪人多是利用其职业特点、优势地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更大。
刑罚的本质在于报应,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为了实现报应的要求、实现刑罚的公正,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依法对其严惩具有正当性;对于这种多次利用工作之便性侵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人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具有充分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