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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7)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张某威胁和恐吓执行法官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龙某与张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并对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7日、9月9日,张某两次在镇雄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留言,公然威胁和恐吓法官。9月13日,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张某承认因不满法院对其采取的措施、在该院微信公众号上留言威胁和恐吓法官的事实,但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处理结果

张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公然威胁、恐吓执行法官,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并损害了涉案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镇雄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张某对该处罚决定表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当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并与申请执行人龙某达成执行和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是公平正义最直接的体现。只有切实加大执行力度,才能最有效、最有力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张某不但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以威胁、恐吓等方法阻碍执行法官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法院的诉讼秩序,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镇雄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维护了执行法官的人格尊严,保障了法官的履职权益,捍卫了法律尊严、树立了司法权威。

蒋某妨害公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3日,被执行人蒋某(女)携带菜刀一把,准备通过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楼安检口时,被安保人员查获并按规定予以收缴。因蒋某情绪较为激动,为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该院安排专人带领蒋某前往执行局,由值班法官接待处理。之后,蒋某返回安检大厅,索要菜刀。法警到达现场,对蒋某进行耐心劝解。但蒋某置之不理,并在得知法院对管制、限制物品没收后不予返还时,开始谩骂法警,用手掐、捏、抓法警手臂,撕扯法警衣服。法警遂控制住蒋某双臂,蒋某又张口咬向法警前胸,并在法警欲将其推开时咬住法警右小臂。110出警后,蒋某被带至宁波市新矸派出所。经鉴定,该名法警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处理结果

蒋某携带菜刀意图进入法院,被制止之后殴打、咬伤对其进行劝阻的司法警察,其行为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蒋某违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被法警依法没收并接受教育后,不思悔改,继续谩骂撒泼,冲撞依法执行职务的法警,并致其轻微伤,严重侵犯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的行为定罪量刑,彰显了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保障与尊重,更教育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引领对挑衅司法权威、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行为必将依法惩处的正确导向。

冯某某、温某丁违反法庭纪律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温某艳诉被告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某某未经法庭允许,擅自离开被告席,行至原告席前对温某艳进行辱骂。法庭对冯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时,旁听人员即原告的哥哥温某丁起身殴打冯某某。法庭依法对双方进行了教育训斥,并责令旁听人员温某丁退出法庭。

处理结果

冯某某、温某丁二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离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冯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温某丁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冯某某、温某丁二人在庭审期间罔顾法庭纪律,无视法庭秩序和法官劝阻,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法律权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惩处。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处罚,有力维护了法庭秩序和法律权威。

龚某扰乱法庭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被告人龚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庭审过程中,龚某辱骂法庭及主审法官,看守所远程法庭值庭法警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仍不停止。龚某继续辱骂法官、法警等工作人员,并多次朝法庭、法警吐口水,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休庭后值庭法警将其带离法庭时,龚某又用脚踢踹值庭法警。

处理结果

被告人龚某在庭审期间故意违反法庭纪律,肆意辱骂、侮辱法庭及法官、法警等工作人员,经劝阻制止仍拒不悔改,在退庭时踢打法警,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2021年8月18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向石狮法院补充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以龚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殴打司法人员,补充起诉龚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以龚某在派出所时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法并咬伤民警,补充起诉龚某犯妨害公务罪。石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龚某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后,龚某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远程法庭是法庭物理空间的延伸。远程视频开庭审判,同样需要有良好的法庭秩序,并依法受到保护。本案被告人龚某在受到刑事指控,接受远程视频开庭审判时故意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表明其犯罪后不思悔改,抗拒审判。龚某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是对国家公权力的藐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惩处扰乱庭审秩序行为,保障了法庭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捍卫了司法权威。

汪某殴打法官、妨害执行公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0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为办理李某申请执行一案到陕西省安康市张滩镇查找被执行人汪某。汪某拒不配合,辱骂、撕扯、殴打法官,造成法官多处挫伤(后鉴定为轻微伤),并叫嚣要捅死法官,在当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对汪某实施司法拘留,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6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做好法律惩戒的同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及时通过官方微信、抖音平台和《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曝光被执行人妨害公务行为,公布司法惩戒处理结果,并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法律宣讲,消除了公众疑虑,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典型意义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损害的不单是法官个人权益,更是对法律秩序和执法权威的挑衅。如果法官依法履职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又靠谁去维护。本案中,面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法院“讲证据、抢时机、重引导”,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违法犯罪证据,果断先行司法拘留并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有违法必有惩戒”的执法担当,并采取线上、线下相互配合,自媒体、主流传统媒体相互结合的方式,做好舆论宣传,赢得了社会理解支持,强化了暴力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惩罚的社会认知,树立了司法权威,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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