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20日
卫某连续闹访并威胁法官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陈某诉被告卫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宣判。宣判当日和次日,卫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两次至该院闹访,扬言要杀害立案庭负责人及办案法官。在两次信访接待中,立案庭负责人及办案法官耐心告知其对判决结果不服可提起上诉,但卫某情绪激动,声称不会上诉,如法官不更改判决结果将进行报复。接待卫某的法官依法对卫某进行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卫某却坚称不会悔改,且不会放弃报复办案法官。
处理结果
卫某多次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法官,侵害法官权益,应依法惩处。奉贤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卫某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同时,奉贤区法院通过教育训诫、约谈卫某亲属、会商维稳事宜等三方面举措做好教育疏导防范工作。4月9日卫某司法拘留期满释放后,无过激行为。
典型意义
尊重和履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不服裁判应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本案中,卫某因不服判决结果而扬言杀害法官等行为,是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威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一切干扰、破坏法院工作秩序,恐吓要挟法官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延吉法院为法官遭受不实举报澄清正名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孙某与某房地产分公司、刘某、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未采信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某所提供的证据。2022年6月16日,赵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实名举报办案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引发舆情。延吉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核实,办案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问题,赵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不属实。。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17日,延吉法院约谈赵某与该案原告孙某。在法院对二人进行释法明理后,赵某等二人认识到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视频的严重后果,当即删除了相关视频,并承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鉴于该视频在互联网上已经传播了一段时间,给办案法官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被诬告陷害法官做好澄清正名工作的意见》的规定,6月27日,延吉法院发布通报,公布查证的事实真相,对办案法官受到的不实举报予以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典型意义
诉讼代理人赵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诬告法官,不仅给正常履职的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延吉法院及时查清事实、作出结论,以全院通报的形式对办案法官受到的不实举报予以澄清正名,为敢于担当、勇于做事的干警撑腰鼓劲,有力保障了干警的履职权益。让担当作为没有后顾之忧,让干警放下包袱、消除顾虑、轻装上阵,既体现了组织关怀,又保护了干警履职尽责的热情。
韦某某辱骂威胁法官被训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韦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物权保护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深入现场调查,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尽最大努力化解积怨多年的邻里矛盾。4月11日,韦某某因对调解不满,打电话给主审法官对其进行辱骂,并威胁其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
本着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感化当事人的目的,张家界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进行训诫教育。4月15日上午,张家界中院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韦某某释法说理,并对其辱骂、威胁法官的行为进行训诫。韦某某当场表示知错改错,立即向主审法官道歉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言行。
典型意义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切实保障法官权益,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成效。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如若被随意谩骂、侮辱与诽谤,不仅是对法官人格权和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应依法予以打击。当法官遭受名誉损害等合法权益侵害时,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法官权益保障的专门机构,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并对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教育和惩戒,是对依法履职法官最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法官法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效举措。
王某在网络平台辱骂执行干警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却对此置之不理。鉴于此种情况,法院对王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冻结了王某的银行和微信账户,以警示和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为此,王某心生不满,拒不履行,还在微信、抖音平台发布辱骂执行干警的信息,并将截图发给办案法官,进行言语威胁。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在微信、抖音平台上辱骂执行干警,其行为侵犯了执行干警的人格尊严、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性质恶劣。2022年8月,灵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随后,王某删除了其在微信、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辱骂执行干警的信息和视频。同时,书写了悔过书,对自己辱骂执行干警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道歉。
典型意义
法律非儿戏,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执行干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网络虽属于公共场所,但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应须审慎。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与拘留的处罚决定,既维护了法院执行干警的人格尊严、保障了执行干警的履职权益,也捍卫了司法权威。
刘某某辱骂和威胁执行干警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刘某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刘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3月,执行干警联系刘某某,要求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刘某某明确表示拒绝还钱,并言语辱骂、威胁执行干警。
处理结果
刘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辱骂、威胁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干警的行为,损害了诉讼秩序,侵犯了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棱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某对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刘某某损害司法人员名誉,藐视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迅速依法对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有利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对待法院的裁判和执行,依法、冷静表达自己的诉求,尊重司法人员,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