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21〕最高法民他271号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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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21〕1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第五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2021年6月10日陶凯元副院长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对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作用,经研究,答复如下:
指定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和水平,你院应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配备专业审判力量审理相关案件,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