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06日
高某暴力阻碍法院依法履职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不断前往东丽区法院缠访,并多次滞留诉讼服务中心,恶意占用司法资源;多次蹲守法院正门拦截办案法官,干扰法院正常办公和诉讼秩序。2022年4月12日,高某再次来到东丽区法院,在法院门口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在未扫码查验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安检大厅。现场法警上前劝阻未果,高某举起随身携带的拐杖砸打该法警的臂部以及腿部,后被其他法警强行带离安检大厅。行至法院东门时,高某再次挥手击打同行法警。因高某强闯防疫关卡,造成法院门前和安检大厅的秩序混乱、安检场所临时关闭、部分庭审被迫推迟改期等后果。
处理结果
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司法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东丽区法院对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有序的诉讼秩序既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合规参与诉讼活动。本案中,高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并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损害司法权威,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郑某辱骂追打法官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张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其要求郑某等五人返还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的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立案后办案法官多次与郑某等人进行电话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腾房义务,但郑某在电话中对办案法官进行辱骂,并以其父(原产权人)出售房屋未经过其同意为由,拒不履行腾房义务。2021年11月11日,办案法官前往该房屋现场张贴腾房公告及执行通知书,郑某在执行现场情绪激动、态度恶劣,长时间辱骂、追打办案法官。
处理结果
郑某公然辱骂执行公务的法官,阻碍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并对法官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东城区法院依法对郑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郑某于当日向法院具结悔过。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应得到当事人的尊重,郑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腾退房屋义务,其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蔑视。进入执行程序后,郑某仍拒绝沟通,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执行,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法院依法对郑某作出拘留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官人格尊严,保障了法官履职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马某某袭击司法警察被刑事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6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马某某公然违反庭审纪律,持手机录音录像,经书记员多次劝解无效后,主审法官依法要求法警暂扣马某某手机。在法警履职过程中,马某某不断进行言语挑衅,同时对法警进行抓咬,导致法警的手臂、腿部、脸上等多处受伤。后马某某报警谎称自己在法院被法警殴打,被传唤至富顺县富世街道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通过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核实情况,确认马某某报警内容不属实。
处理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富顺法院综合考虑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任何人在参与庭审时,都应严格遵守庭审纪律。本案中,马某某袭警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藐视,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富顺法院、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依法办案,对不遵守法律法规、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惩处,大大震慑了违法行为人,让干警执法更有底气,同时也捍卫了法律尊严。
蒋某撕毁法律文书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蒋某甲、蒋某乙与蒋某继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蒋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蒋某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蒋某甲、蒋某乙向白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蒋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多次向蒋某释明法律,两次向蒋某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均被蒋某及其家属蛮横拒收。同年9月13日,执行法官在向蒋某送达《结案通知书》及重新分割后的不动产权证时,蒋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当场撕毁《结案通知书》及不动产权证,并谩骂执行法官,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蒋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当场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公然挑战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白沙法院依法对蒋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若对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信访投诉等多种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蒋某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辱骂法官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权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维护,司法活动才能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孟某抢夺证据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前组织调解阶段,孟某因对郑某陈述的事实不满,双方相互辱骂,随即办案法官予以制止。后孟某以法官不让其发言为由,当场抢夺郑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将其揉成一团。法警责令其交还材料,孟某拒不交出,还以要脱去自身衣物相威胁。争闹之后,孟某竟扬长而去,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孟某在庭审中公然抢夺证据材料,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鉴于孟某在接受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诚恳写下悔过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孟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法庭是司法场所,庄严神圣,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并听从法官指挥。在法庭上,以哄闹法庭、辱骂他人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破坏,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需理性文明,时刻牢记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尊严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