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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3)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1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9日

陈某通过微博诽谤法官被训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2月间,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其通过被告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连续三次退换货还发现存在问题,怀疑被告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审理中,因被告申请对涉案电脑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晋江法院依法将涉案电脑予以封存,并通知双方到庭做鉴定风险告知笔录。陈某不同意鉴定,并在新浪微博散布不实言论,诽谤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每日持续更新转发,前后共发布21条微博,并“艾特”40多个媒体公众号,造成恶劣影响。同时,陈某还向法院纪检部门投递了不实投诉信件,给办案法官造成较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

处理结果

为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扩大影响范围,晋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听取办案法官汇报并核实相关情况,旁听办案法官第二次庭审。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法官耐心细致地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办案法官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向陈某进行释法析理,就其在微博诽谤法官的行为进行训诫。陈某承认其行为给办案法官造成不良影响,当场删除所有微博内容,并在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致歉信。

典型意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若对法官的言行或案件审理的程序、结果等有意见或者不服的,均可依照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本案中,陈某因担心鉴定结果不利而使其承担大额鉴定费用,便迁怒于办案法官,在网络上污蔑、抹黑法官,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诱导不明真相的网民质疑司法审判公正性,已经超越正当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每个网民都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任何妄图通过网络发帖向法官施加压力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李某某暴力阻碍执行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办理朱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办理期间,工作人员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依法传唤李某某前往法院执行局进行协商处理。李某某拒不配合。执行人员反复耐心劝说无果,遂决定对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场对其下达拘留决定书。李某某情绪激动,企图通过暴力对抗的方式逃脱执行,并在对抗中咬伤执行法官手背,导致执行法官手背流血。

处理结果

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暴力方式公然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性质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宁乡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事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家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并积极发动家人帮助筹措执行款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强而有力的执行工作,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执行过程中,对无视法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暴力阻碍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予以惩处。宁乡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处罚决定,有利于维护诉讼正常秩序、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捍卫司法权威。

曹某暴力抗拒执行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2日,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诉石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石某、曹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佳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执行线索到达被执行人曹某所在现场,表明身份和来由后,要求曹某说明案件相关情况。曹某拒不配合,强烈反抗。在执行干警上前对其劝说时,曹某用脚猛踹该干警小腹,并将另一名干警手部抓伤。后多名干警合力将曹某控制住。

处理结果

曹某以暴力方式妨碍法院干警执行公务,侵害了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佳县法院依法对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暴力阻碍执行干警履行职务,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曹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还踢伤、抓伤执行人员,损害执行人员的生命健康。佳县法院依法对曹某作出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执行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职业尊荣感,有力保障了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曾某某暴力抗拒执行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处理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办案法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曾某某的电话,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曾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诿,并在办案法官到其家中调查及督促其履行义务时,借助山区的有利地形逃跑。2022年8月11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曾某某在家中出现的线索。为防止曾某某再次逃跑,执行法官与法警等多名干警赶往曾某某家。曾某某纠集亲属和村民,聚众围堵、恐吓、推搡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表明身份后,曾某某意欲逃离,随行法警即依法对曾某某执行拘传强制措施。曾某某抗拒、踢打、撕扯执行法官,导致执行法官和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受伤。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曾某某故意躲藏、逃避履行债务、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泰和法院依法作出对曾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决定。曾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当日即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和罚款,并向执行法官写下悔过书。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态度蛮横、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不容蔑视,法官不容侮辱”。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某某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生命安全的挑衅,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蔑视和践踏,严重阻碍了司法人员履行职务。泰和法院对曾某某的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促使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是向社会宣示法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法官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陈某和李某打架斗殴违反法庭纪律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庭审中,证人陈某在法庭上发表完证言后离席至法庭休息区,旁听人员李某(被告的亲戚)认为陈某的证言偏向原告,对其心生不满,遂尾随陈某至休息区。在休息区内,陈某、李某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斗殴。办案法官休庭劝阻时,被李某拿雨伞刺中嘴部,流血受伤。

处理结果

陈某、李某二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打架斗殴,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对法官造成人身伤害,其行为损害司法权威,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在公安机关接警和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陈某、李某二人分别处以拘留3日和7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陈某和李某依法进行惩处,对违法行为人起到了惩戒和震慑作用,取得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维护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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