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21〕136号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垄断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就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三、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管辖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
四、 不服本通知所称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五、 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未审结的垄断行政案件,由审理法院继续审理;本通知施行以后受理的垄断第一审行政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六、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