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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2)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1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2日

张某某侮辱诽谤并意图限制法官人身自由被罚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抚顺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因鉴定结果与其预期不一致,担心判决结果对张某不利,进而迁怒于法官,公然在法院办公场所当面辱骂、诽谤法官,甚至意图限制法官人身自由。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并告知其不听劝阻的后果,但张某某依然不听劝告,我行我素。经法官耐心说服教育,张某某仍拒绝承认错误。

处理结果

张某某公然辱骂、诽谤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行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新抚区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罚款2000元、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就逾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对法官进行侮辱和威胁。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应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张某某却无视法律、法官的尊严,挑战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彰显了惩治不法行为和保障法官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导向,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的共识。

黄某通过微信公众号诽谤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黄某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黄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利用其微信公众号拥有大量粉丝的优势,制造舆论向法院施压,对抗执行。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严重失实文章,称审判、执行法官徇私舞弊,与申请执行人有不正当利益往来。黄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因其在外地,执行法官通过电话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告知其诽谤法官的法律后果。黄某在通话中态度强硬,拒绝删除诽谤文章,致使该文章转发阅读量达10万多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黄某为对抗执行,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严重失实文章诽谤法官,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名誉,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战,性质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2020年11月20日,黄某被传唤到院,经释法明理和严厉训诫,黄某认识到自己先前行为的错误,当庭具结悔过并向被诽谤法官致歉。同时,黄某删除了公众号失实文章,并连续30天将其致歉声明置顶公众号。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也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对法官进行不实诽谤,对法官、法院名誉的损害更大。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产生舆情,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作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黄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利用其公众号拥有大量粉丝的优势,发布恶意中伤、抹黑法官的文章,制造舆论向法院施压对抗执行,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名誉权,也严重挑衅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处罚黄某,切实保障了依法履职法官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有力地捍卫了司法权威。

广州海珠区法院为受不实举报的法官澄清正名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侵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无端猜测法官对张某有意偏袒,在案件败诉后对法院和主审法官更加不满,持续实名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部门举报法院偏袒张某、主审法官徇私枉法,给法官造成巨大压力和困扰。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海珠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迅速通过审查公安警情记录、街道执法材料、产权资料、测绘报告等相关案件材料以及开展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最终认定举报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反映问题失实。纪检监察组向李某反馈了调查情况,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022年4月19日,海珠区法院召开澄清通报会,纪检监察组宣读了为法官潘某澄清正名的函告,正式对有关失实举报予以澄清。

典型意义

向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举报一定要如实依法进行,不得捏造事实,不得诬告法官,不得借助向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给法官施压。本案中,针对李某的失实举报,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核查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在核查后对失实举报进行公开澄清,消除不良影响,为法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

张某诬告陷害法官被刑事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某园林绿化公司与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系该案件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9年6月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称,其本人未到庭参加调解,案涉调解笔录、协议书上其签名和公司公章均系法官伪造变造。法官涉嫌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要求对法官立案追责。

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将该问题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调解笔录、协议书上张某的字迹均系其本人书写,公司印章系张某私刻。张某承认因私利而诬告陷害法官。2021年4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重要途径,张某假借“监督”之名行陷害之实,企图使法官受到法律追究,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应予严惩。本案中,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依法惩处告“黑状”的行为,坚决扼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的歪风邪气,为被诬告错告法官澄清正名,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使法官切实感受到职业尊严尊荣。

冯某辱骂和殴打法官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诉人冯某与上诉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冯某诉讼请求只得到部分支持,对法院判决结果及法官心生不满,多次到法院扰乱工作秩序,当面或电话辱骂办案法官。2019年8月15日中午,法官在法院南大门约100米处,突然看到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向其冲来,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在冯某的教唆下,坐在电动车后座上冯某不满12岁的儿子,拿水枪把不明液体射向法官。后冯某下车用力推搡、拉扯法官,并追赶法官至附近某单位值班室。见法官进入值班室后门且被值班人员锁门后,继续在门外谩骂法官。

处理结果

辱骂、殴打法官,并指使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侵害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妨碍法院审判工作秩序。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冯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尊重和自觉履行司法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任何试图通过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人格尊严来阻碍法官依法审判案件、妨碍司法公正、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冯某因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多次扰乱法院正常秩序、无端辱骂办案法官,甚至殴打法官,严重侵害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某作出处罚,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众具有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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