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强内地与香港司法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达成以下共识:
1. 双方同意研究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法律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积极推进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有关工作,探讨优化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具体举措,健全完善取证协助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建设,为内地与香港融合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2. 双方同意研究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广调解及仲裁服务。支持香港法律界人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担任内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加强法律查明方面的合作,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研究平台。
3. 双方同意鼓励和促进相互交流。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筹协调下推动定期进行人员互访、借调、实习,开展司法协助方面的研修培训;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界人士安排内地司法实务培训。
4. 双方同意鼓励司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加强互联网司法合作和搭建司法协助网络平台。
为便利双方就本会谈纪要相关事宜及时沟通和联系,双方同意在签署本会谈纪要后交换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