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3月02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司法为民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既为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提出了解决方案,也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聚焦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建言献策。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的建议、提案作出了积极回应。
“一站化解”,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百姓遇到纠纷找不到‘中间人’说和,民事诉讼门槛又很低,于是遇到纠纷动辄打官司,走上了争讼的‘独木桥’。” “一朝官司、十年仇怨,血缘亲情的裂痕再难以弥补。”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认为,百姓选择司法渠道救济权利,看似走上了法治之途,其实是无奈之举。“他们并未养成敬畏法律、尊崇裁判的法治思维,法、理、情的冲突,造成败诉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百般抵触,执行难题、信访压力给法院带来了额外的工作负担。”
高明芹在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专题调研后发现,2017年以前,该院年均收案10000件左右,2018年收案超过12000件,2019年案件数量突破18000件。“案件激增,将造成法院大量案件积压不能审限内结案,导致社会矛盾更加激化。”高明芹表示,矛盾纠纷泥沙俱下涌入法院,遇到纠纷动辄打官司的问题亟须解决,她建议依托法院一站式建设,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将多元解纷的理念贯穿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群众自治各个层面,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促进法治、德治、自治“三治”有机融合,实现情、理、法的相互配合,实现多元解纷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2018年2月28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线以来,截至2021年1月18日,共37960个调解组织、165652名调解员入驻平台,累计汇聚调解案件1426.20万件,调解成功率65.65%,平均调解时长25.33天。
为了更好为群众解忧,为法官减负,让公平正义提速,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用力、不断推进建设新时代“枫桥经验”法院升级版,并针对问题需求进一步健全多元解纷制度机制,汇聚调解资源,优化调解平台,开展一站式建设专题宣传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对一站式多元解纷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减轻诉累,特色工作接地气
我国是侨务资源大国,近年来,涉及海外华侨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华侨定居国外、流动性大、不熟悉国内法律法规等原因,涉侨案件往往存在举证难、当事人出庭率低、审理周期长等问题。
“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代表蒋毓勤高度关注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问题,希望他们能及早享受司法改革带来的公正和便利。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蒋毓勤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意见》“内容很接地气,也很实在,大大提高了涉侨案件的审理效率”,她同时提出,要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在全国实施、提升涉侨纠纷诉调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合力、构建完善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沟通渠道等四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回应,表示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是中国政府、中国法院和中国侨联组织的职责和一贯主张,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团结广大侨胞侨眷,促进侨界群众参加祖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自全国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调解、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侨联的工作沟通等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青田组织召开涉侨跨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座谈会,与中国侨联签署《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总结涉侨跨境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调解和民间商事调解组织力量深度融合,扩大海外律师和调解专家参与,切实维护海外侨胞合法权益。2020年12月,会同中国侨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
现如今“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在全国实施”正在逐步成为现实,全国各地法院围绕本地侨情和涉侨纠纷特点,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前调解指导,有效提升了涉侨调解工作质效。
术业专攻,纠纷化解提质增效
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预期金融纠纷将趋于频发而复杂,为应对由此产生的问题和风险,应当继续强化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国际金融治理地位,支撑经济持续稳健发展。
“目前有些基层法院法官对于新型、复杂金融纠纷仍沿用传统民商事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加上地区差异导致“类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依靠调解协商机制解决金融纠纷,难以很好地满足高度专业性的需求。”全国政协委员李民斌认为金融纠纷调解专业性有待加强。
如今互联网金融普及,小额、瞬时、海量的特征给传统争议解决机制带来更大挑战。金融纠纷数量庞大,依托司法程序解决,采取“有纠纷打官司”的单一路径,不能满足现阶段金融类纠纷解决的需求,特别是近年来涉外金融类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纠纷类型也向新型化、电子化、多元化发展,法律关系愈加复杂,这些都给金融纠纷化解带来不小的压力。
对此,李民斌建议提升金融专业人士纠纷解决的参与,尽快出台金融专业调解员选任资格标准,加强金融纠纷“繁简分流”,在司法实践中,对无实质性法律争议案件,应首先由金融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而进入司法审判的复杂金融纠纷,应引导诉讼双方基本达到对未来判决结果的合理预期,促成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金融纠纷专业化审判工作,配备了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法官,金融法院、金融法庭集金融案件审判、金融司法研究、金融风险评估于一体,在提升金融案件审判质效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功能。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11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目标、原则、要求以及如何加强分工协作、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保障机制等30个方面作出系统性的规定。
《意见》是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对这一传统诉讼模式之外便捷有效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人民法院将持续抓好落实,进一步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满足群众对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权威、诉讼更加普惠便捷多元的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法院在金融案件审判中,不断提升金融专业人士在纠纷解决上的参与度,在证据交换和事实发现等诉讼程序中发挥金融专业人士的作用,保障法官在掌握金融产品本质特征、符合商业实践标准的基础上作出准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