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0〕395号
公布日期:2010.11.01
施行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2010]395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