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1日
唐某乙、李某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下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主持庭审调解,唐某甲及其姐唐某乙,李某及其父母到庭参与。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到场亲属因调解意见分歧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突然从被告席冲向坐在原告席的唐某甲、唐某乙。法官为防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立即上前阻止,唐某乙从包内取出催泪喷射器向李某喷射时伤及法官,催泪剂迅速漫延至整个法庭,致使庭审工作中止。
处理结果
唐某乙、李某公然藐视法庭权威,扰乱法庭秩序,在庭审过程中发生争吵,不听从法官制止劝阻;唐某乙私自携带催泪喷射器到庭旁听,并向李某实施喷射,伤及法官,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红塔区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1万元,对唐某乙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二人均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唐某乙、李某藐视法庭秩序,在法官多次制止下双方仍不停止争吵,使用具有危害性的液体并伤及主审法官。唐某乙、李某的行为不仅妨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应处罚,既保护了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又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陈某父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拒交停车费引发的合同纠纷。庭审当天,被告张某的岳父陈某带其子一同来到西固区法院。办案法官看到张某出具的委托手续上只有陈某一人的名字,遂只允许陈某坐在被告席上,而陈某之子则被安排在旁听席就坐。陈某父子坚持不肯按照法官的安排落座,甚至还对法官出言不逊,气焰十分嚣张。就在这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来到了庭审现场,陈某的情绪非常激动,当庭辱骂原告,陈某之子也在一旁随声附和。办案法官和值庭法警立刻上前制止并对父子二人进行口头警告,但陈某父子全然不理会法庭工作人员的劝阻,大闹庭审现场,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办案法官见此情形只能宣布暂时休庭,责令陈某之子退出法庭,但陈某父子依然不听劝阻,最终二人被法警强制带离了法庭。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据此,办案法官决定对陈某父子作出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在拘留所内的陈某父子对自己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后悔不已,亲笔写下了悔过书并一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错道歉。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工作的专门场所,也是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地方。遵守法庭秩序,维护司法审判的庄严与神圣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陈某父子二人因不满法官决定,不听劝阻、大闹庭审现场,并对审判人员、值庭法警、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辱骂攻击,严重扰乱了正常庭审秩序,侵犯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秩序不容破坏,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应处罚,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张某、黄某在法庭互相谩骂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顺宏物业公司与中海航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系顺宏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系中海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与黄某在法庭调查阶段,多次偏离举证质证主旨,互相指责,语言粗俗,审判长数次劝阻训诫无效,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休庭30分钟。在休庭过程中,张某与黄某依然继续相互指责,并开始互相谩骂。其间,黄某试图穿过审判席殴打张某,被审判长拦下。双方剑拔弩张,对审判长的劝阻置若罔闻。
处理结果
张某、黄某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日喀则中院依法对张某、黄某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二人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黄某无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劝阻,我行我素,恣意妄为,不仅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蔑视。张某、黄某接受处罚后,在后续的庭审中,一改之前的嚣张气焰,严格听从审判长指挥,法庭审理得以顺利完成。依法对张某、黄某作出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庭的权威,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吴某诽谤法官、扰乱法庭秩序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洪某、洪某某、第三人宁夏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向第三人发问时,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情绪激动,使用贬损性语言诽谤主审法官,经法官提醒拒不改正,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吴某在法庭上公然使用贬损性语言诽谤法官、扰乱法庭秩序,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贺兰法院依法对吴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吴某当日交纳罚款,后因疫情防控要求,拘留所无法羁押,贺兰法院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决定免除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忠诚卫士。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在庭审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本案中,吴某当庭诽谤法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具有社会警示意义,对任何扰乱法庭秩序、损害法官尊严的行为,法院都将依法予以惩处,坚决维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