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年0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活动,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中法委[2019]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执行工作与法律监督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等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建立监督工作系统并进行对接,搭建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工作平台建成后,检察监督意见及人民法院回复意见的提出、案件信息的传输等均通过工作平台操作和流转,有关统计分析数据从工作平台提取。工作平台信息需要从其他系统导入的,应当同步更新。
工作平台的建设分阶段开展。工作平台建成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每月通过一定方式集中交换全国检察监督意见的相关信息。
二、 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应当突出重点,着重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决定通过工作平台推送给人民法院。
四、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监督意见法律文书,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监督意见法律文书应当通过工作平台推送给人民法院。
五、 检察监督意见法律文书应当包含文号、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执行当事人、案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监督理由、违法类型、法律依据、建议内容等。针对人民法院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应当注明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法院。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注明。一份检察监督意见法律文书一般只应针对一个执行案号,包括执行实施案件案号或者执行审查案件案号,就多个案件的共性问题提出检察监督意见的,可以分别列明案号。
六、 有关人民法院收到针对具体案件的检察监督意见法律文书后,应在三十日内依程序立“执监字”案件办理。被监督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裁定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七、 人民法院办理检察监督意见应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查,以人民法院名义回复意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前原则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的执行监督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并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听证。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进行质证。
书面审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将检察监督意见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在限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在办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的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程序规则。
九、 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意见,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检察监督意见的,裁定撤销、变更相关执行行为或者有关异议、复议裁定,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或者异议、复议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结果正确的,裁定维持有关执行行为或者有关异议、复议裁定;
(二)不予采纳检察监督意见的,裁定维持相关执行行为或者有关异议、复议裁定;
(三)对涉嫌消极执行行为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以及针对共性问题等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监督意见,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
十、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将回复意见函、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回复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据材料。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协商,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一个月。
十一、 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函、裁定书应当包含回函或者裁定书文号、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执行当事人、案由、检察监督意见法律文书文号、检察监督意见主要内容、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是否违法、违法类型、采纳情况、理由、如何纠正等。采纳情况分为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函、裁定书应当通过工作平台回复人民检察院。
十二、 上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对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加强管理和督促,适时开展质量评查和综合分析。人民法院要将检察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加强执行工作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要将检察监督意见作为发现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重要来源,及时整治问题,净化执行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