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19〕259号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0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日,个别地方法院在对化工类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过程中,未明确安全风险管理责任,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在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强化安全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如有其他更适宜的财产可以保全或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不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 人民法院对疑似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保全或执行标的物,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明确相关标的物的危险性及其他性质特点。
三、 人民法院确需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处置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到场,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场,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时间;
(二)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性质、数量、位置;
(三)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占有、使用、保管情况;
(四)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执行人员、保管人以及到场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五、 人民法院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一般应指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保管,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 人民法院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将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处置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过程中,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后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八、 查封、扣押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后,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法定期限要求及时处置财产。确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受法定期限的限制,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报执行局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审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