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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11日

司法保障疫情防控

内容导引

2020年2月至6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为防控疫情提供全面及时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含联合发布)7个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司法文件,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线上诉讼、复工复产5个大的方面。

点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的暴发,导致国内外市场与社会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迫切需要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调整和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发布涉疫情司法问题的7个文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依法应对因疫情而产生的各种新问题、新需求,在不损害诉讼各方实质权利义务的原则下,进行必要的灵活处理,对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出了多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强调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办理涉企业案件慎用逮捕和查封等措施;积极推进诉源治理,突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握不可抗力适用条件,以诉讼时效中止等方式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适度前瞻性,对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可采取适当延期等措施,开辟涉外诉讼绿色通道;在执行工作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法中止申请执行时效,选择适当的查封措施,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充分利用网络司法拍卖,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推进在线诉讼,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庭审等,完善在线诉讼规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全力保障民法典实施

内容导引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首批新的司法解释,涉及解决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并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点评:这7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大举措,与民法典同步施行,保障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解释是第一部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首次全面系统规定了适用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作了妥当安排,解决了民法典适用时首先遇到的最为迫切重要的难题。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紧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认真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回应担保交易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准确解释了民法典有关担保的规定,有利于统一涉担保案件的裁判尺度,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劳动争议的解释,聚焦热点民生领域问题,通过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就业中的相关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权编的解释准确解释了物权编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秩序,对于明晰产权归属、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十分必要;建设工程纠纷的解释准确解释了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也有重要推进作用。总之,这7部司法解释出台得非常及时必要,对于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意义重大。

调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边界

内容导引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确认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严格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

 

点评:民法典施行之时,各类民商事司法解释或新订或修改或废除,并在日前集中颁布。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颁布以来,在2020年下半年历经两次修正、两次颁布,特别引人注目。2020年8月首次修正,主要任务是降低市场利率、否定职业放贷,是为对资本市场过热、金融风险系数提高、实体经济脱实向虚等问题的必要的司法政策回应,最大亮点首先在于大幅降低民间借贷的容忍利率上限,并将固定利率调整为LP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机制。二是新增职业放贷、部分转贷等无效合同类型,以从严整顿部分失序的民间借贷市场。三是以8月20日为界分点规范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点、计息期间、利率等,例外赋予司法解释“法有一定溯及力”,凸显新司法解释在利息标准上的必要溯及力。2020年12月底的最近一次修正,除了解决民法典条文引致的技术性问题,其修法思路仍然遵循8月份版本的上述三条主线。纵观《民间借贷解释》的2020年两次修正,在尊重私法自治与必要国家干预之间努力协调融合,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融资市场功能,助力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固有难题,更为新时代双循环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与统筹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准确理解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内容导引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点评:“两高一部”因应近年来防卫问题引起的广泛关注,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长期以来实践中不敢、不会、不愿认定正当防卫的现象,有重要的纠偏作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努力凝聚理论界和实务界共识,体现了刑法解释与适用的与时俱进。一是理念上有进步。明确提出反对“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二是立场上有更新。明确提出不做苛求防卫人的事后评价,而是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地进行事前评价。三是操作上更具体。针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作出了较以往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特别是,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防卫、不法侵害的持续性和结束点、滥用防卫权的认定等问题的规定,汲取了影响性案例的办案经验,吸收了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体现出该指导意见的前沿性和辐射力。此外,关于防卫过当以及特殊防卫的规定,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留下了争鸣和发展的空间。整体而言,该指导意见对于唤醒正当防卫条款,支持公民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指导意义。

促进食品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内容导引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等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点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14亿人民舌尖上的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关乎食品企业的生死存亡,事关食品产业和农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食品安全司法保护体系是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是造福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立足长远的发展工程,是诚信友爱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和谐的社会工程。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系统梳理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规则,体现了消费者友好型裁判理念,弘扬了公平与效率并重、法治与发展并举、诚信与创新兼顾的法治理念,统一了裁判尺度。该解释压实了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的民事责任,细化了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平台内电商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门槛,提高了经营者的失信成本。该解释的落地生根将有助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提高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防线,提升人民法院服务于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的公信力,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

满足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内容导引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试点改革目标、原则、内容、范围和方案等,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民诉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点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充分合理地运用审判资源,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充分发挥各类诉讼外调解机制对民事案件的分流作用,提高诉讼外调解的公信力和使用率。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则可使人民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处理更为快捷迅速,可适度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的追求。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突破了之前对审判组织的确定仅以审级和审理程序为依据的单一操作,根据具体案件情形对审判组织进行特定分类,有利于优化审判分工,推动审判资源的充分利用。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反映了信息时代、数据时代的要求,在符合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对既有的民事诉讼规则作适当改进,是适应电子技术场景在诉讼程序中应用的体现,有利于实现法理和技术的有机融合。总之,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体现出时代性、务实性、创造性,反映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需求,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将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累成功经验。

建立统一裁判标准的制度机制

内容导引

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

点评: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助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的实际行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该《意见》从10个方面,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融入人民法院整体审判工作之中,从完善规范依据、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到指导审判组织、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再到类案检索、科技辅助、人才建设等作了全方位详细规定,系统梳理和完善了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各项工作机制。既体现了新时代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具有的政治站位和专业水准,也确保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实际价值和可操作性。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见》,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裁判行为,统一裁判标准,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面提升知产司法保护水平

内容导引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一系列举措,着力降低权利人诉讼维权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和化解当事人举证难,切实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

点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全球通行的国家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法律救济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遵守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了新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的主基调。该《意见》针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提出,在今后审判工作中,应精准理解和适用法律、完善相关规则、妥善解决纠纷、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提纲挈领地提出了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和审判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份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司法文件涉及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方方面面,没有一句空话。2020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了近30项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成立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正是其中诸多政策举措得以落地的结果。相信今后在知识产权领域还将出台更多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制度机制完善措施,以响应中央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各界各方关切,全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

内容导引

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规范量刑建议、明确了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与核实等内容。

点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包括量刑程序改革在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制度、强化量刑说理等作出了规定;时隔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回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量刑程序改革的新要求。该《意见》分别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和量刑建议的方式;规范了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和调查核实程序;加强了对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规范了对量刑建议的审查、采纳与调整以及增强了量刑的说理性。与《意见(试行)》相比,该《意见》的条文数量增加了10条,新增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涉及财产刑的,要求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量刑证据应当收集而未收集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可以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幅度型或者确定型量刑建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量刑证据材料。该《意见》对于量刑程序的完善,有助于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区际司法协助

内容导引

202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扩大了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点评: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在两地共同努力下,先后签署了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2000年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支持香港仲裁发展、增进两地司法协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和原《安排》生效实施二十周年。在这个重要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通力合作,共同签署了《补充安排》,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确认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两地所有仲裁机构依本地仲裁法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在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并规定两地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均可依申请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该《补充安排》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有效施策,用简洁明了的文本体例,重点解决业界关注的重大问题,有力促进了仲裁裁决在两地的自由流通。该《补充安排》首次回顾和检视了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以完善优化推动合作升级,为两地持续完善司法协助体系提供了实践探索方案。该《补充安排》的出台,是在司法领域丰富完善“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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