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四、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
五、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邮政编码:100160;电子邮箱:ipc@court.gov.cn;电话:12368。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