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事关法治中国建设。为了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司法权威,今年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继续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开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专栏,刊登全国各地法院保障法官权益,惩处扰乱法庭秩序和侵犯法官人身、财产和名誉等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示法,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不法行为亮剑,向社会传递法治正能量,积极营造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宋某某暴力抗法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一行5人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了倪某。在劝阻无效后,执行法官与法警上前将宋某控制。宋某的儿子宋某某站在一旁见其父被执行人员控制,心生怨恨,冲上前抓起执行人员刘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为避免宋某某再次伤人,执行局领导带队赶往现场不顾危险,上前安抚宋某某的情绪,向其释明相关法律。然而,宋某某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煽动亲友阻挠执行,并将执行人员汪某某的手臂抓伤,还向执行局领导吐口水。宋某、宋某某父子被强制带回法院。经查,宋某某于2016年10月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
处理结果
雨花台区法院决定依法对宋某、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的宋某某,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职,既是法定职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益。本案中,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威胁法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雨花台区法院将宋某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法律在保护守法、诚信公民的同时,对于不守信用、抗拒执行、公然威胁法官、挑战司法权威且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绝不姑息。(任超)
案外人戊某侮辱诽谤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甲某诉被告旌德县乙食品公司、第三人丙某萍、丁某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旌德县乙食品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案外人(旁听人员)戊某(旌德县乙食品公司的包装袋供货商、债权人)认为法院伙同保全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遂找到主审法官理论。在主审法官接待戊某过程中,戊某使用过激语言对主审法官进行侮辱、诽谤、拉扯,损坏了该院第六法庭的门禁系统。
处理结果
旌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戊某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戊某认错悔改、具结悔过,2018年12月7日,旌德法院对戊某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从拘留所出来的戊某向当事法官真诚表达了歉意,表示今后遇事一定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典型意义
公民遇事需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合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而非采取暴力手段。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加强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护和履职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履职保护有据可依、有章可循。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事件发生后,旌德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助当事法官,通过调取视频、拍照、笔录作为固定案外人戊某违反法庭规则、妨害司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及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提供了依据。在今后的工作中,法院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向一切危害法官权益的行为亮剑,坚决保障法官职业尊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萧 岚)
刘某恶意举报、诽谤诬陷法官案
基本案情
对田某诉刘某、陈某、沃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沃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某、沃某公司与田某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终审后,刘某因对一审法官心存不满,多次到省、市扫黑除恶办投诉举报,污蔑一审法官参与高利贷利益分配,为了私利做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意图使一审法官受到法律追究。经调查,刘某的上述举报内容均为不实举报。香洲区法院向刘某释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但刘某拒不承认错误。香洲区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诽谤、诬陷,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2020年7月13日,香洲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应当理性、合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打着“裁判不公”旗号诬告陷害法官的行为,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蔑视,也给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