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9〕最高法行他48号
施行日期2019年06月1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9〕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