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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研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9〕80号

施行日期2019年0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研究水平,促进成果应用,现将《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研究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在各地法院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研究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相关要求,切实发挥人民法院相关项目业务指导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相关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研究水平,促进成果应用,实现科技创新与智慧法院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保障,确保责任落实

(一)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人民法院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指导和决策。

(二)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形成牵引各项目研究的核心成果应用与集成总体方案。依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成立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项目服务办公室。

(三) 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项目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服务办”)。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各项目研究提供沟通、协调等综合服务。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相关科学研讨和需求对接。

(四) 项目示范法院。与项目承研单位联合开展科技创新需求研究和项目研究成果应用示范。

(五) 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来源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和本意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协同研究

(六)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意向和正式申报阶段,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务应用需求、技术攻关目标、示范应用场景等内容形成共识。

(七) 各级人民法院作为推荐单位或示范单位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或为项目成果应用出具示范证明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八) 项目服务办实时跟踪掌握各项目研究进展,了解存在问题和需协调的重大事项,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和决策。

(九) 项目牵头单位在本项目研究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可通过项目服务办与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

(十) 项目牵头单位配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时梳理阶段性成果,并将相关过程文件及研究成果同步抄送项目服务办,实现项目数据汇交,以便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项目整体情况,并在更大范围推动科技协同创新与成果共享,提升人民法院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三、加强技术研究,确保成果创新

(十一) 项目牵头单位充分发挥跟踪专家作用,在核心成果应用与集成总体方案牵引下,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需求和现有基础开展重大技术问题创新研究。通过技术创新成果驱动智慧法院建设,及时形成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十二) 项目牵头单位应形成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案,并在研究方案中以图形方式对系统核心功能、内外部信息交互关系、应用场景等重点内容进行阐述,明确系统运行机理。

(十三) 项目牵头单位结合系统运行机理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研讨,就研究背景、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研究思路、预期成效等内容形成共识。

(十四) 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成果遵循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新增标准内容与现有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工作相统筹。

(十五) 加强项目成果试验测试,重大测试活动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观摩。

四、加强示范应用,确保发挥实效

(十六) 对于存在应用示范任务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联合示范法院,形成项目应用示范总体方案,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研讨,形成共识。

(十七) 开展应用示范的技术原型、系统、平台和装备必须在智慧法院实验室完成集成,验证技术标准一致性和功能性能符合性,集成试验过程可作为应用示范的一部分。

(十八) 示范应用成果应具备采集核心功能应用性能、系统用户使用情况等运行质效数据的能力,为定量化应用示范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十九) 项目牵头单位在示范法院指导下开展应用示范成效评估,形成应用示范成效评估报告,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换意见。

(二十) 项目经费管理、检查验收、质量管理,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项目来源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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