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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之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03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该选编汇集15家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深化改革提供示范参照样本。(详情点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司法改革案例)

改革案例第15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打破跨类别人员交流壁垒 拓宽复合型人才培养渠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双向平衡发展”的跨类别人员交流机制,制定出台《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人员交流办法》(以下简称《交流办法》),明确规范不同序列人员交流后定职定级、入额、办案等问题,同步建立“短期双向借用”“结对辅助办案”等配套机制,有力破解不同序列人员跨类别交流隐形壁垒。截至2020年11月底,审判部门与综合部门双向交流共20余人,一批优秀干部在交流中历练、成长,推动形成充满活力、奋发有为的良好队伍建设生态,为法院工作总体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一、明确交流工作导向,构筑综合人才培养平台

全面摸底人员基本情况,突出人员综合能力培养,确保将最合适的人配置在最合适的岗位上。

一是加强历练培养人。坚持“多岗位锻炼”工作导向,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动开展双向交流,着力培养、储备一批既懂审判又懂管理的复合型干部。对在交流岗位上实绩突出、反映较好的干部,在提拔任用、法官遴选、职级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真正把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干部发现、识别出来,推动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人岗相适选准人。坚持“以事择人”原则,将事业需要、岗位要求与调动干部积极性相结合,通过双向交流不断提升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匹配度,真正把最合适的人放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对于因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办案瑕疵、违法违纪等原因退出法官员额交流到综合部门的干警,视情降低相应职级任职,强化能者上、庸者下、劣者下的用人导向。

三是统筹有序用好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审判执行工作与综合工作,统筹专业型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强化系统思维,适当有序推进交流,在保持队伍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注入新活力。每年定期在充分征求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及本人意见基础上,深入开展队伍整体情况研判,提出交流人员名单与岗位安排建议,为提高交流用人精准性夯实基础。

二、确立交流基本规则,搭建不同序列不同级别互通桥梁

强化规则探索,兼顾不同序列人员平衡发展,推动人员交流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一是明确任职交流定级规则。着力破解员额法官交流中的职级转化、待遇落实难题,根据中央“交流转任的三高、四高法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交流办法》中对不同任职年限的三高、四高法官所对应的职级按照三档细分,切实消除员额法官思想顾虑,吃下交流任职“定心丸”。

二是坚持“双向对等”原则。在跨类别人员交流中既注重全力保障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又注重统筹谋划综合部门工作发展。《交流办法》在计算交流人员任职年限时,坚持“双向对等”原则,兼顾不同序列人员平衡发展,避免出现单向让利、待遇失衡现象。

三是确立“累加计算”基本方法。《交流办法》明确,法官交流至综合部门,以及重新返回到办案岗位入额,不同岗位的任职年限可累加计算;法官助理交流至综合部门,原相应层次的法官助理任职年限与交流后职级任职年限可累加计算。例如,四级高级法官交流至综合部门可比照确定为四级调研员,在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时,原四级高级法官任职年限与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交流回审判部门重新入额后,首次晋升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时,员额法官在综合部门任职年限视为法官工作年限,法官等级与相应公务员职级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四是建立“短期双向借用”交流机制。《交流办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官“调办事”制度,建立“短期双向借用”交流制度,鼓励法官、法官助理在保留现有身份情况下短期借用至综合部门,不改变所属部门和人员身份,适当降低办案考核要求,增进工作了解,提高业务部门干警综合能力水平,为优秀年轻干部补齐短板提供锻炼平台。今年以来,该院依据《交流办法》开展短期双向借用,安排多名法官助理至综合部门工作,帮助年轻干部提高综合能力素质。

三、确立交流入额条件,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渠道

有效破解综合人员交流至业务部门入额难、法官交流退额后重新入额难等问题,明确交流入额三条路径。

一是创新建立结对辅助办案制度。综合部门人员到审判执行部门结对辅助办案的,当年度辅助办案数达到结对部门员额法官办案基数15%以上的,可累计计入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年限,有效帮助综合部门人员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实施以来,综合部门人员结对辅助办案意愿强烈,多名到审判执行部门结对辅助办案的年轻干部成功遴选入额。

二是明确重新入额规则。将曾具有员额法官身份的综合部门人员回到办案岗位的入额条件,明确为退出员额5年内回到办案岗位的,由本院党组确认入额,纳入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超过5年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考评合格后按前述程序办理入额手续。

三是明确综合部门正副职入额规则。规定综合部门正、副职交流至审判业务部门任庭长、副庭长,或者综合部门人员提任为庭长、副庭长的,应当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并按遴选规定和程序,参加入额遴选。

改革案例第159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打好繁简分流组合拳 筑牢监督管理防火墙系统集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契机,完善分案制度、加强团队建设、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司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司法审判权更加公正、高效运行。2020年1—10月,该院结案33078件,结案率106.61%,未结案同比下降44.97%;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0.15%,自动履行率49.04%,同比上升9.91%。

一、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实现繁简分流与随机分案有机结合

一是突出“诉前分流”,实行调解过滤。出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操作流程》,明确“诉前调解”案件范围及操作流程规范,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过滤简案。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由人民法庭、专业审判、速裁团队、特邀调解组织进行分类引流,并在每一类审判组织内随机分案,做到案件快慢分道、精细分流。2020年1—10月,该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过滤简案5712件,占民商事一审结案数的33.35%。

二是突出“繁简分流”,实现简案速裁。以每个团队年结案数不低于1200件,当庭宣判率不低于80%为目标,对经“诉前调解”程序过滤后的其他案件,选择案情相对简单、争议较小的金融借款、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小额程序的几类纠纷在速裁团队内随机分案,完成简案过滤的“二次分流”。2020年1—10月,该院通过该方式二次过滤简案7269件,当庭宣判率91.03%,小额程序平均审理天数5.93天,简易程序平均审理天数12.77天。

三是突出“专业分流”,确保繁案精审。组建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公司类纠纷等多个专业化审判团队,按照团队专业化类型,设定年收类型化案件量不低于40%的标准,随机审理二次分流后的繁案。案件通过三次分流,结合随机分案制度,既可兼顾法官办案个性需求、司法水平、案件消化能力,又可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切实实现分案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科学组建团队,实现人员合理配置与扁平管理有机结合

一是突出“以强带弱”,建立“领军人才”培养制度。针对独任法官随机分案、全科办案、部分领域不熟等情况,出台《关于培养专业审判领军人才的意见》。通过个人自荐、组织遴选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从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中聘任首批6个领域12名专业审判领军人才,编写《新手办案一本通》,利用周二“夜学”组织“夜训”5期,为全院法官提供鲜活、操作性强的办案指引,确保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

二是突出“以老带新”,构建“多元化”审判团队模式。按照“1+2+2”模式,即由1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简案速裁团队。由资深的、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老法官带领和指导法官助理处理各类诉前调程序中的案件,满足助理“初学阶段”的多样化案件需求。按照“1+1+2”模式,即由1名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1名新晋员额法官、2名书记员组成繁案专业审判团队,通过“传帮带”作用满足新进员额“进阶阶段”的案件专业化需求。目前,该院已组建4个简案速裁团队和12个繁案专业审判团队,分别审理繁简分流前后的案件。

三是突出“示范引领”,加强院庭长长效办案机制。以带头“办难案+带新人”为出发点,按照“1+1+1+1”模式,即1名院庭长+1名新晋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组建院庭长办案团队。出台《院庭长办案规定》,要求院庭长在分管相应的繁案专业审判团队的同时,带头承办疑难案件,确定办理案件比例,并将办案绩效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同时,常态化开展院庭长示范庭审观摩活动,要求员额法官全部参加,“拷贝”有益经验,力求通过优秀庭审的示范引领,带动整体庭审质量的提升。今年以来,已开展庭审观摩活动三期6场。

三、加强风险防控,实现节点管理与在线监管有机结合

一是突出“制度约束”,不断强化审判监督。出台《关于加强案件审限及时间节点管理的若干规定》,设定调解、案件排期开庭、两次及多次开庭时限,防止“久调不决、久拖不判”。审限提前一个月预警,每月定期发送。要求院庭长严格控制审批手续,防止通过程序转换借用审限现象发生。推行案件质量“红黄卡”制度,成立由审委会委员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检查中首次发现的一般问题,采取信函的形式直接向案件承办人发送“黄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是多次发生的一般问题发送“红卡”,并在全院通报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今年已发黄卡23次,发红卡4次,约谈审限较长法官3人。

二是突出“节点管理”,重点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全面规范、可供监管的执行治理体系,出台《执行案件节点管理及应达标准规定》,将执行程序划分为启动查控、繁简分流、强制实施、终本管理四个阶段,明确四阶段中必选动作及完成时限。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错监督,切实提高执行质效,在执行规范性上有明显提升。

三是突出“全程留痕”,持续推进在线监督。全面加大线上办案力度,证据材料尽可能线上交换,做到线上案件办理的全程留痕、实时可查、有效监督。今年以来,使用“移动微法院”处理案件22263件、送达文书43670件、约谈执行终本案件3781件。

改革案例第16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构建均衡结案新体系 促进审判质效双提升

近年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创新“三三五五”均衡结案体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推进执法办案工作高效良性运行。2019年,全省法院均衡结案综合指数同比增长4.38个百分点,结案率97.3%,办案质效位居全国法院前列。今年以来,尽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徽16个地市法院办案效率仍达到或超过去年同期全省平均水平。

一、重构理念,实现“三维”均衡

传统的均衡结案虽有利于解决年底人为控制收案、年底突击结案以及月末、年末办案质量受影响等问题,但强调的是时间上的均衡,由此也可能导致未结案件逐年上升、法院之间办案质效发展不平衡、个案久拖不决。为此,安徽法院着力重构均衡结案理念,进一步拓展均衡结案的内涵和外延,由之前单一的时间均衡,向时间、空间、个案“三维”均衡转变。

其中,时间均衡注重解决办案前松后紧、时松时紧、突击结案等问题,实现每月、每季、全年审判执行工作高效有序运行;空间均衡注重解决各法院、业务庭、员额法官之间质效失衡、忙闲不均问题,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平衡发展;个案均衡注重解决少数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以个案均衡带动整体均衡。均衡结案理念的更新,进一步延伸了监管触角、优化了监管方式,促进审判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的提升。

二、明晰导向,划定三条基准线

安徽法院围绕时间、空间、个案三个维度上的均衡,结合全国法院收结案指标情况以及安徽法院实际,相应设置三条基准线,发挥对全省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引作用。一是月度结案率基准线。依次确定每月结案率基准线,促进每月结案情况相对均衡。2019年,结案均衡度指标同比增长1个百分点。二是年结案率基准线。确定年结案率基准线,促进各个法院之间执法办案质效平衡发展。2018年、2019年,安徽16个地市法院均达到年结案率基准线,审判质效实现整体提升。三是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基准线。确定该项基准线为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清零,控制增量、消化存量,实现个案均衡办结。2018年以来,安徽法院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数量、占比均居全国法院前列(从少到多排名);2020年1—10月,全省95%的法院实现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清零目标。

三、量化评估,设置五项指标

为确保实现三项基准线要求,安徽法院深入分析影响均衡结案的关键因素,设置五项指标,对全省法院均衡结案情况进行量化评估。一是审限变更率,着力解决审限变更频繁、不规范的问题,防止审限变更随意性。二是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引导各级法院快审快结,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三是诉前调解成功和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占比,助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促进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四是平均卷宗流转时间,避免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流转时间过长,进而影响办案效率。五是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防止个案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积案。按照统计学方法,确定指标、权重合理区间,合成均衡结案综合指数,促进各级法院科学研判均衡结案工作。

2018年以来,安徽法院审限变更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诉前调解成功和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占比、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等指标均呈持续向好态势;2020年1—10月,在受疫情影响情况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仍同比下降2.21个百分点,诉前调解成功和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占比指数同比增长5.24个百分点。

四、注重长效,构建五项制度

安徽法院总结提炼近年来抓审判管理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进均衡结案工作长效化、制度化。一是党组定期研判均衡结案工作制度。把均衡结案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落实工作举措,强化党组对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二是均衡结案分层分类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三级法院不同特点以及案件量、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分层分类设置均衡结案指标权重,确保评价体系更具针对性、合理性。三是均衡结案指标体系通报制度。上级法院逐月通报下级法院均衡结案指标情况,三级法院逐月通报本院各业务庭、员额法官办案工作量,激励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四是均衡结案考核评估制度。把推进均衡结案情况作为各市法院案件质效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全省三级法院将均衡结案指标纳入法官大排名绩效考核,提高对均衡结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五是审限变更审批制度。严格申请延长审限案件审批程序,一律由院长审批。对其他审限变更案件,定期分析,强化监督管理。

改革案例第161号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抓好“四个关键” 筑牢监管防线

近年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审判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狠抓“四个关键”不放松,审判质效稳步提升。2020年1—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4931件,审执结73954件;结案率87.1%,同比上升2.8个百分点。其中,该院受理案件5218件,审执结4641件,同比分别增长8.8%、14.1%;结案率88.9%,同比上升4.2个百分点,居全省中级法院第2位。

一、抓好关键少数,增强审判监督管理主动性

一是落实党组主体责任。细化党组职责,常态化研究审判执行工作,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8项。完善院领导督导基层法院工作机制,班子成员常态化赴基层法院调研指导。2020年以来,院长赴基层法院调研指导21次,实现对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精准指导。

二是发挥院庭长“头雁效应”。落实“入额必办案”要求,将院庭长分案比例提高10%—20%,促使院庭长及时把握审判一线动态,推动提升法院审判水平。该院院庭长办结案件2222件,占全院办结案件的47.88%。

三是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全市法院组建新型办案团队106个,将院庭长编入审判团队主审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和监督指导。鼓励审判业务骨干跨团队承办重大疑难案件,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修订绩效考核及绩效奖金分配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权重指标,激励法官又好又快又廉办案。

二、抓好关键案件,增强审判监督管理实效性

一是强化“四类案件”监管。出台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出台工作指引,完善审判管理平台,利用院庭长监督管理模块对案件进行线上标记、跟踪、审核、监督,实现“四类案件”自动标识、重点案件自动追踪、监管全程留痕。

二是强化长期未结案件监管。紧盯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综合运用每周专项通报、月度审管通报、挂牌督办函、“红黄牌”等,对办案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有力推动积案清理。全市法院一年半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同比减少47.73%。

三是强化发改案件研判。定期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将发改案件评析管理作为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的固定议题,逐案分析总结,进一步规范裁判思路。定期开展发改案件专项评查,汇编评查结果并上传内网供干警学习交流,提升干警司法能力水平。出台重点案件评查规定,对已结案件进行全覆盖评查。

三、抓好关键环节,增强审判监督管理精准性

一是立案环节抓随机分案。全市法院一体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出台分案工作规定,每月通报院庭长、员额法官办案情况,确保随机分案落地落实。

二是审判环节抓实质化合议。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对合议庭组成、合议流程与要求、合议笔录等作出明确规定,院领导随机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督促合议庭成员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及诉讼程序等充分发表意见,推动合议实质化。完善审委会工作规则,新设立刑事、行政和民商事、执行两个审判专业委员会,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是结案环节抓均衡结案。严格落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衡结案工作部署,出台实施方案,逐月制定计划、通报进展,督促按时、优质完成办案任务。密切关注案件审限、流程节点、结案审批等重点环节,及时提醒案件审理期限,避免超审限审理、超审限结案。全市法院均衡结案度综合评价指数位居全省中院第2位。

四、抓好关键问题,增强审判监督管理针对性

一是紧盯质效短板促提升。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每周实时统计、及时更新关键审判数据,关注总体及异动数据。综合分析每月审判运行态势,梳理问题短板形成报告定期向院党组汇报。紧盯短板指标、重点案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相关法院、业务庭、承办人,提升办案质效。

二是紧盯裁判尺度促统一。通过条线指导、个案审理,及时发现纠正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开展条线业务培训,促进提升业务能力。研究制定办案指引等工作制度,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等27项审判疑难问题进行梳理规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紧盯意见建议促公正。主动向党委、人大专题汇报审判执行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扎实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办理,常态化邀请在芜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见证执行工作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并及时答复。

改革案例第162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三评三管”工作机制 完善法院内部监督体系

近年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全面梳理办案流程关键节点,不断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建立案件风险评估、审委会重点案件评价、案件评查问责等三项监管机制,切实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见效。全市法院民事调解率、一审服判息诉率、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撤诉率等审判质效核心指标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审判质效指标考核得分连续两年在全省法院排名第一。

一、建立案件风险评估监管机制

围绕“四类案件”的有效监管,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该院制定了《关于案件风险评估与监管的若干规定》,对案件风险进行分类分级评估监管。

一是建立案件评估监管规则。从完善全院、全员、全程实时动态监管出发,全面规定开展案件风险评估与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案件风险等级划分与标准确定、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各个方面,建立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案件监管规则,将各类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和干预办案情况,随案纳入动态监管范围。

二是建立分级监管机制。将案件风险划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三个风险等级,确定每个风险等级案件的范围: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分别对应9类、15类、20类案件,分别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通过指定分案、听取汇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等12种方式对案件进行监管,办案系统全过程留痕。

三是应用自动监管系统。自主开发“上饶法院案件风险评估与监管E平台”及手机终端版本,自动识别案件风险因素、风险等级并向监管主体发送监管信息;立案信访、审判管理、纪检监察、督查督办等部门,可根据所掌握的案件办理有关情况,将案件依职权提请风险评估并进行监管审批。2019年6月试行至今,该市共有12698件案件自动进行风险评估,其中被评定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并纳入监管的案件分别为3751件、91件、9件,有效解决了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等问题。

二、建立审委会评价监管机制

该院制定了《关于重点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评价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开展发改再案件重点评析的实施方案》,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做好重点案件评价工作。

一是明确重点案件范围。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或提审、指令继续审理、受理管辖及执行异议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超审(执)限、引起重大信访、发改基层法院后经其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异议的案件,以及院庭长认为需要提交评价的其他案件纳入重点案件范围。

二是建立评价程序机制。每年开展两次发改再案件审委会评析工作,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列表通报发改再案件,再由相关业务团队组织员额法官评查,最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评析。审委会委员通过听取汇报、询问、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有无过错的评价。

三是将评价结果与绩效挂钩。评价情况计入法官办案绩效档案并列入“白皮书”,如被审判委员会评定为有过错,则启动案件质量评查。该系统运行以来,该院共有25件案件被审判委员会进行评价,其中有1件案件被认定为有过错。

三、建立案件评查问责监管机制

该院建立评查、问责与法官惩戒、法官绩效考核有效衔接机制。

一是实行重点案件常态化评查。每年分两次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将审判委员会评价后认为有过错的重点案件及信访突出的案件、发回重审、上诉改判及进入再审案件、申报的精品案件及精品文书、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纳入问责或考核机制,对评查出的精品案件及精品文书发文予以表彰。

二是建立立体式案件评查工作机制。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红白黄皮书”制度,每年组织两次案件质量评查,编印案件质量评查“红皮书”“白皮书”“黄皮书”,分别收录“精品案件精品文书”“发改再评析案件”和“信访突出的案件”。2017年以来,该院共编印“红皮书”“白皮书”各三册,“黄皮书”一册,评选精品案件及精品文书各30个,认定过错案件22件。充分运用“审判E管理平台”,将发改再案件纳入异议评析评查范围,实现发改再案件评析评查与审判责任认定、法官绩效考核、法官晋职晋级四者之间无缝对接。组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组,对案件进行常态化评查,评查合格后才能归档。截至目前,该院已完成对3041件案件的日常评查。

三是加强长期未结案件问责。制定《长期未结案件问责办法》,联合纪检监察部门跟进监督全市法院53件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下发173份催办通知,催办316个质效不达标事项,对长期未结案件的承办人及质效不达标人员视情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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