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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案示法,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说“不”!案例选编(三)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林某殴打法官妨碍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16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和法官助理二人由原告李某带领,前往被告居住的出租屋送达法律文书。由于被告有事外出,其妻子林某在家,法官及法官助理出示工作证并表明来意,希望林某代为签收送达回证,并说明需要用手机录像留证。签收过程中,林某见到原告李某后情绪激动,对李某进行辱骂并要上前殴打李某,法官当即阻拦,林某将怒气转移到法官身上,掌掴了法官助理,扔掉判决书和法官助理的工作证,并抢走法官的手机将录像删除,法官、法官助理二人上前从林某手中夺回手机,林某拿出一顶摩托车头盔敲击法官助理头部,二人挣脱林某退到楼下,林某跟随到楼下继续对二人进行谩骂,并在法官使用手机向单位汇报情况时,再次冲向前将法官的手机抢走并摔坏。最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林某控制。经鉴定,林某的行为造成法官助理左侧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法官左手掌指被抓伤,医疗费及财物损失共计1120.81元。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26日,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指控林某,经开庭审理后,融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的亲属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视为其本人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林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认罪悔罪,不再上诉。

典型意义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法官为顺利送达法律文书,由原告带领找到被告住址本无可厚非,但被告妻子心怀怨恨,且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依旧使用暴力、谩骂方式加以妨碍,并故意非法损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此类案件从表面上看是对法官个人权益的侵犯,实质上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公平正义的公然蔑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如果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

近年来,法院依法办案而遭受权益侵害频频发生,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心怀不满,对执行公务法官进行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人身攻击等,给执行公务法官身心带来极大的压力。然而,因为收集证据难度较大,此类事件往往不了了之。案发当日,法院工作人员及时报警才能有效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有利于后续案件的及时审理,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蒋某甲、唐某夫妇二人尾随跟踪并威胁执行工作人员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彭某某等16人与杨某某、蒋某乙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房屋一栋。案外人蒋某甲、唐某夫妇二人以被执行人杨某某、蒋某乙欠自己的借款,并以杨某某、蒋某乙已将该房屋抵偿给自己为由,强行入住占有使用该被查封房屋中,还将该房屋擅自出租给他人租住。

法院在查封拍卖处置过程中,贴出了搬迁腾房公告,并向两名案外人员发出了搬迁腾房的通知书。2018年2月11日上午,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向蒋某甲、唐某做腾房工作时,唐某扬言要跳楼,以死威胁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之后,蒋某甲及唐某夫妇两次尾随跟踪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下班回家。

2018年2月28日,蒋某甲打电话给执行工作人员,并在电话中威胁:我知道你家住在哪里,并恐吓要“搞死”执行办案工作人员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致使执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执行工作人员当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蒋某甲进行了治安拘留五日。

在蒋某甲被治安拘留期间,唐某来到法院执行局4层的办公室,威胁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扬言如果法院要强制腾房清场,就从执行局跳楼。在此过程中,唐某夫妇用手将法院窗户打碎,要从法院4层跳下去,被法院工作人员强行制止。

处理结果

江华法院认为,案外人唐某以跳楼手段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对案外人员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蒋某甲、唐某被治安拘留期间,江华法院执行局对房屋进行强制清场,于2020年4月1日腾空房屋。该房屋后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被成功竞拍。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和执行法院裁判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救济,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通过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案外人的债权本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保护,但是其选择尾随跟踪、电话恐吓执法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甚至用跳楼方式,以死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高某某扰乱法庭秩序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高某、左某、郭某等6人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法警发现旁听人员高某某违反法庭规定,未经允许,用手机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值庭法警对其进行制止,但高某某拒不配合,后进入审判区吵闹。法警将其带入羁押室劝告其离开,高某某拒不离开,继续吵闹,在法警对其进行强制带离时,高某某咬伤法院工作人员肩膀。高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被迫休庭。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孟津法院认为,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用手机录音录像,在法庭内哄闹、打骂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遂于2019年12月18日对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考虑到其行为已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19年12月25日高某某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9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高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才能充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在庄严的法庭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内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需要进行法庭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必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本案中,高某某不仅在法庭上录音录像,而且骂人、打人、咬人,推搡抓扯前来制止的法警,严重扰乱法庭正常秩序,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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