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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9〕112号

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发布的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82461(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315.94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笫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315.94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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