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8〕344号
施行日期2019年01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 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