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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5号(经济发展类02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22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企业破产保护救助,防范出现企业倒闭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党中央作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今年4月16日、5月15日、6月8日发布三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在今年3月至4月期间连续发布了三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其中便包括了对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典型案件的宣传介绍。

一是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您建议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困境企业可提早申请破产保护。您对破产保护功能的深刻认识和认同,我们备受鼓舞,这也正是全国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之余希望传达给社会公众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虽还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进行重整。其立法目的便在于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的机会,实现尽早挽救,提高挽救的成功率。另对于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9条也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应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部分案件因破产程序启动不及时而造成的债务人财产追回难度加大的问题,如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账册遗失、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破产撤销权行使超过临界期等等,并错失挽救的时机。但基于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上采取的是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除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中人民法院可加大释明力度外,破产程序的及时启动仍有赖于破产法理念的深入传播,以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市场主体对破产保护功能的接受和认同。对此,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延伸破产审判职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破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二是推动预重整制度实践。您建议应积极进行预重整,提升重整质量,我们深表赞同。预重整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面对日益多样的重整需求,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生发出的一种创新机制。其价值和意义在于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减少直接启动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声誉的影响。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7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在此之前,为探索推动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期对全国法院预重整制度实践予以指导。浙江、广东、北京、江苏等地法院也先后出台预重整案件审理规程和操作指引,并涌现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深圳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预重整典型案例,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细化预重整制度规范,并适时在立法机关修法时提出建议。

三是对庭外和解的确认方式。您还建议“与大多数金融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然后提起和解协议确认”。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对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工作流程等内容均作出详细规定。该意见第14条规定:“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正如您所言,面对金融债务纠纷,企业可以选择上述确认调解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提高金融债务纠纷的解决效率。涉及较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型集团企业,还可以借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实现金融机构行动一致,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

综上,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加强对下指导,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探索预重整制度实践、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濒危企业的功能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我国实体经济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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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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