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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94号(政治法律类23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22日

您提出的《关于为规避上市公司潜在债务风险及维护投资者利益对〈公司法〉第177条适用范围进行司法解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如您所言,此项改革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公司创建、成长,以及活跃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并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不变是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到清算各个阶段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仍然是公司对外责任能力的承诺和公司的财产基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依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资本认缴制在公司设立门槛、出资形式、出资比例、资本充实程度等方面大为缓和和宽松,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有所弱化。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法的其他制度进行平衡,如规定严格的减资程序。公司减资将导致公司公示的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资产减少,对债权人利益关系甚大。考察各国公司法减资制度,均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态度。我国《公司法》采用信息披露机制下的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减资更是关系众多投资者利益的大事。为此,我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还规定,在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公司减资采取了“可以”但“严格限制”的态度,这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同时也是交易安全的需要。

公司减资程序是对公司债权人保护与投资人保护的双重兼顾。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严格减资程序能够减少公司减资可能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人而言,减资属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时披露减资事项,有利于理性投资人做出正确风险判断,如果披露信息不充分,反而容易导致内幕信息、小道消息传播,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投资人利益。所以说,对公司减资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不仅保护了债权人利益,还保护了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177条作出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适用情形做进一步优化,将被动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作出除外规定,或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达到5%以上才需要履行减资程序。司法解释需在立法基础上做出,在立法未修订或者全国人大未对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作此解释属超越权限。我们将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经立法部门同意后再起草相应司法解释。此外,立法机关将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我们会认真研究您提出的问题,并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关修法建议。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也将结合您提出的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促进上市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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