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22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11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目标、原则、要求以及如何加强分工协作、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保障机制等30个方面作出系统性的规定。该《意见》是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对这一传统诉讼模式之外便捷有效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我们将吸收您的建议进一步抓好落实并持续完善。对于您建议中,《意见》未涉及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 关于突出金融纠纷化解专业性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金融纠纷专业化审判工作,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组建了专门的金融法院,2018年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同年在南昌还挂牌了首个跨行政区域的金融法庭,此后北京、广东、四川等地法院根据需要陆续组建了金融法庭、申请拟设立金融法院。各地金融法庭及金融法院都高度重视金融案件审判工作,配备了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法官。金融法院、金融法庭集金融案件审判、金融司法研究、金融风险评估于一体,在提升金融案件审判质效的同时,通过分析评估金融态势、管控和防范金融风险、指导规范金融行业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法院在金融案件审判中,不断提升金融专业人士参与纠纷解决的参与度,在证据交换和事实发现等诉讼程序中发挥金融专业人士的作用,保障法官在掌握金融产品本质特征、符合商业实践标准的基础上作出准确裁判。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起在上海、广东、陕西、黑龙江等四省(市)进行了省(市)级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建设试点,在山东、广东两省进行了地(市)级、县级调解组织建设试点。截至目前,人民银行指导成立或即将成立的省级(含副省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共25家,初步形成“东西南北”兼具的格局。下一步将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专业性,充分受理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申请,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妥善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不断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责任,强化监管机构投诉督查职责,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已指导银行业设立调解机构1l4家、保险业设立调解机构458家。目前,逐步形成了金融机构处理投诉、第三方机构组织调解、金融监管机构督查指导、诉讼与调解相街接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了金融纠纷化解效率,有效增强了消费者获得感。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和完善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一是持续推进调解员结构多元化,既选拔行业内业务过硬、品行良好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又吸收行业外相关单位、高校院所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人员加人调解队伍,优化队伍结构;二是积极做好调解员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培训、考核、奖惩、辞退制度,保持调解员的稳定性;三是加强调解员培训,使其既掌握金融法律业务知识又具备较高的调解技巧、沟通能力和品德操守;四是着手组建调解专家库,为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司法部着力指导各地仲裁机构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协调、衔接,聘请金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院(中心)、金融仲裁调解中心等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处理了大量金融纠纷案件,仅2019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共处理金融类案件28.3万件。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大力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证券领域设立律师调解室,鼓励支持律师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为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上海、广东等地推动建立金融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聘请金融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了大量金融纠纷案件。下一步还将加大聘请金融专业人士担任专兼职调解员的工作力度,加强对金融领域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水平。
二、 关于加强金融纠纷“繁简分流”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着力指导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组织实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无实质性法律争议的追债类金融案件一般都是由金融调解机构先行调解,下一步将按照您的建议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指导各地法院按照《意见》做好调审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依托金融专业人士进行事实发现和协商解决的功能,引导诉讼双方对案件裁判有合理预期,多促调解。
中国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按照《意见》指明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向,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各地法院保持密切沟通,探索适合本地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序推进金融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引导金融纠纷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全方位提升金融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银保监会在实践中积极建立“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形成高效率诉调对接模式:一是结合行业实际,优化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提高立案后委托调解质量,推进一站式多元纷调解机制建没,发挥行业调解机构的专业优势、更好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二是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通过法院审查确认,监督检验调解工作质量,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公信力。三是创新调解与诉讼裁判相衔接的模式,拓展网络诉调对接通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在线调解,“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下一步将加强对调解机构的监督指导,针对金融纠纷特点进行类型化、精细化梳理,进一步细化对接流程,为金融纠纷繁简分流提供坚强的石业支持。
三、 关于提升涉外金融纠纷化解能力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五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生效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和报核程序,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统一了仲裁执行裁判尺度,纠正了“先予仲裁”的违法创新,向社会展示了规范、监督、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引导仲裁规范运行,为保障仲裁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加强与境外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纠纷第三方非诉解决机构的密切沟通,致力于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领域国际交流,指导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拓国际视野。2019年12月9日至13日,中国人民银行消保局指导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与世界银行共同举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运行研讨培训班,邀请了来自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的专家聚焦金融ADR机制建设议题进行研讨交流,形成长效合作机制。该次培训是世界银行在国内举行的首次金融ADR机制建设运行及调解技能专题研讨培训,目前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已聘有外籍调解员,面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外语调解服务。2019年7月广州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珠三角九市的调解中心与澳门相关机构签署《粤澳金融纠纷调解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粤澳跨境金融纠纷调解合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贯彻落实《意见》相关要求,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凝聚各方力量、持续提升调解组织专业性和独立性,建立健全调解组织与法院系统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探索线上诉调对接新模式。指导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国际合作,探索建立涉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全方面、多维度提升调解员的技能水平,全面提升调解工作的服务质效。
司法部正有序推进仲裁法的修改,积极推动国际仲裁机构开展在华业务,提高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国务院2019年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司法部2020年印发《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备案的批复》,允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下一步将不断积极探索吸收外籍与港澳台金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充分发挥“专家断案”的优势作用,推动金融领域纠纷解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