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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3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12日

您提出的《关于拓展证券发行注册制司法保障适用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关于将证券发行注册制司法保障安排扩展至深交所创业板的建议。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旨在服务和保障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继2019年出台为设立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因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为更好服务和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意见》第5条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与此同时,《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除上述涉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于2019年11月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0年7月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上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均对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注册制改革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就其中的许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从以上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券发行注册制司法保障意见应完全适用于深交所创业板。

关于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的建议。《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关于保障交易所依法履行自律监管职责问题。《意见》第4条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时依法参照适用。《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证券法有关保障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证券交易所正当自律监管行为民事责任豁免原则。

关于完善证券法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问题。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集体诉讼制度。《意见》还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司法改革举措:《意见》第7条规定,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意见》第8条立足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开展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意见》第9条强调要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涉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议。为持续推进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与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等,并与国家发改委等60多家单位构建了覆盖面广的联合惩戒网络。作为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精神,积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推动完善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依法依规做好对涉资本市场失信被执行人及证券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的联合惩戒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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