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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2号(政治法律类51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12日

您提出的《关于预防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风险为实现“六稳”“六保”目标保驾护航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对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长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已经或可能引发的大量法律风险予以高度关注,对企业劳动关系等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刻分析和总结,并针对性地从制度机制多个层面提出了有效解决该类法律风险的具体建议,体现了您对新冠肺炎疫情下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化解、社会各类主体生存风险等的关注与重视,也体现了您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建设性,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相关改革工作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值得深入研究、分析和借鉴。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具有重要意义。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受今年疫情影响,当前企业劳动关系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将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产生积极影响。

一、 前期开展工作情况

2019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刊登《广东高院与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新模式》一文,周强批示该做法和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全国总工会相关领导也就此作出批示。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会同全国总工会先后赴广东、四川实地调研,并共同研究协商推进此项工作的方案。根据调研情况和双方达成的共识起草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20日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劳动争议案件量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基础扎实、诉调对接效果较好、改革试点意愿突出”的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陕西西安市、浙江宁波、广西北海等3市开展试点(即“8+3”)。《意见》印发后,我们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刊登新闻稿、试点文件和记者问答稿;全国总工会也同步在《工人日报》等主流媒体发布相关新闻,为试点工作平稳启动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 当前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文件印发以来,11个试点地区高院和省级总工会积极落实试点举措,如吉林高院会同省总工会联合印发了试点工作方案。广州法院、佛山法院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职工之家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协调律所派驻值班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诉讼代理等服务,妥善化解了大量重大敏感纠纷。成都法院、广元法院积极争取党政支持,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参加,建立劳动争议“一站式”联调机制,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通过协商、调解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海浦东法院设立上海首家基层劳动争议巡回办案点,同时也是全市首个基层“调裁审”三合一劳动争议解决平台,为构建张江科学城区域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西安碑林区法院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和合作律所的律师调解员开展培训,在劳动争议领域大力推广适用“互联网+调解”线上平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总工会就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行座谈,商定以劳动争议在线调解为切入点,带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的各项举措尽快落地见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广试点做法,指导、督促其他地方尽快接入在线调解平台。

三、 下步工作计划与措施

您在提案中建议,扩大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范围,将试点地区扩展至全国各省市劳动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加大劳企矛盾预防和调处力度。上述建议契合了当前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际发展和现实需求,也与我们拟准备开展的下步工作不谋而合。

我们将坚持“深化试点”和“全面推开”同步推进,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发挥“8+3”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全覆盖”。充分利用“8+3”地区各方面工作基础较好的有利条件,首先在“8+3”地区稳定运行在线调解平台;同时总结推广“8+3”经验,督促、指导其他地区完善对接机制并接入在线调解平台,尽早实现劳动争议在线调解的全国各地“全覆盖”。

二是同步推进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优化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制,将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会同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推动调解、仲裁、审判有机贯通、相互衔接,为劳资双方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是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加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资源整合,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切实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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