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各地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目前,绝大部分地方均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预算资金总体充足。但是也存在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资金来源单一、数量有限、手续繁琐等问题,尤其是在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中基层法院的司法救助资金缺口较大,成为制约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主要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总结各地经验,积极探索破解之道。一是推动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以此缓解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鼓励探索司法救助金来源渠道,在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会议等全国性会议上,多次请相关法院介绍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的经验做法,如引入社会公益赞助,借助金融产品的杠杆作用扩大救助资金总额等等,以缓解司法救助资金缺口。
关于您提出的创新司法救助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建议,我们认为该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进一步解决司法救助资金难题,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立社会性质的司法救助协会的做法,也契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即“支持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同时,我们也对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的做法进行了详细了解,下一步将再进行深入的调研,评估全国推广的可行性,并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先行先试,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