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激活”证券集体诉讼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是强化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推动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生根,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去年就开始谋划的一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都对逐步展开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去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代表人诉讼方式的试点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选择案例,开展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的试点工作,以积累审判经验,为新证券法的施行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做好实践准备。今年4月以来,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南京中院已经就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杭州中院在“五洋债”虚假陈述案件、南京中院在“怡球资源”、“辉丰生物”、“澄星化工”、“蓝丰生化”等四家公司股票虚假陈述案件中,已经采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始审理。
为全面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规定,于7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总体上看,司法解释所设计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 细化和完善制度供给,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为多元化的程序选择。司法解释将证券集体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司法解释就三种集体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代表人职责、不到庭投资者的程序保障、审理和调解程序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安排,为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丰富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范围。
二、 建立“投资者放权、法院监督”的代表权运行机制,切实守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代表人能够切实维护被代表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代表人的资格,第十七条规定了代表人不能忠实履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撤换代表人。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代表人取得特别授权的制度安排,但“放权不等于放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职能和专业优势,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抑制“滥诉”。司法解释吸取了一些国家证券纠纷滥诉的深刻教训,有效防止“职业原告”“名义原告”把持证券集体诉讼的“滥诉”现象发生,司法解释将提起诉讼、推选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交由投资者本人行使。为了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更好地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优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通的集体诉讼程序中,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或者将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代理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指定为代表人。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四、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实现纠纷的多元化解。“调解制度”作为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化解方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借鉴。在总结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同时,为了避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诉前置”现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通过努力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依托信息化技术,打造透明、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集体诉讼程序。在总结先行赔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展,便利人民法院化解纠纷和审理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出了搭建一个“非诉与诉讼一站式、立审执一体化”的审判辅助平台,打造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集体诉讼模式的工作要求,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等工作目标。
为配套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国证监会已经就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行使特别代表人权进行证券民事诉讼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为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案件审理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适用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已经于8月18日受理了34名投资者针对飞乐音响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依法积极稳妥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以震慑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示范和震慑效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良好生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