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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0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阶段的协作机制,发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磋商阶段的积极作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对于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部作为该项工作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参与单位,共同采取多种措施落实改革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开始,各地积极出台各项配套文件。截止2020年1月,各地均印发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57个市印发市地级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改革目标和推进路径,确定具体实施改革的部门及分工;各地共制定磋商、调查与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212个。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2020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个部门共同会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赔偿资金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效能,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在完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阶段的协作机制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启动磋商程序,适时参与磋商并进行监督。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13部门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办法(试行)》,加强对损害调查、赔偿磋商、损害修复、信息公开等四个环节的监督。二是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受案法院依法审判。如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并依法判决,收到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截止2020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2件,审结71件。其中诉讼案件受理39件,审结24件;司法确认案件受理53件,审结47件。三是各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法检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协作机制。黑龙江建立信息共享、定向联络机制,联合开展案件线索排查,推动索赔案件开展;江西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设立常设联络人、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等多种方式,形成有效的协调联动;江苏、安徽、宁夏等地邀请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律师等多方主体参与赔偿磋商程序,推动磋商公开透明;上海、山东、广西等地将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供裁判时参考,引导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牵头继续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完善磋商阶段的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典规定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出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从制度层面解决检察机关参与磋商以及与公益诉讼相衔接的问题。

您关于及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用相关规定的建议,亦很有针对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系原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现该项职能划归司法部。我们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推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修改完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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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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