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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69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07日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自动履行激励机制,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是在对法院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问题把握十分准确,原因分析十分到位,所提具体建议十分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 人民法院失信惩戒工作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既是对国家法制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诚信的严重践踏。对此,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失信惩戒工作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1.注重失信惩戒工作的法治化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指导下,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旅游、投资、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以及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11类37大项150项的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在具体失信惩戒工作中,强调失信惩戒措施必须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不允许为了片面追求惩戒效果而随意扩大惩戒措施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2.推进失信惩戒工作的信息化

人民法院推动与有关失信惩戒联动部门的信息网络联通,推动联动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纳入自己的业务系统,实现对失信人信息的自动推送、自动比对、自动拦截,最终达到对其自动惩戒的目的。在此方面,最为典型的就是限制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正是因为民航、铁路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工作嵌入自身业务系统,才能及时有效地从海量购票人员中识别出失信被执行人,并自动予以拦截,由系统限制其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

3.积极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参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发展,积极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陆续与60个部门和企业合作,实现多项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内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向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所有接入该平台的部门和地方信用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该网站是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4.注重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人民法院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一直秉持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和善意执行理念,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规范失信惩戒的程序,平衡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有656万人次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一些专家学者、人大代表表示,这一制度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二、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的基本情况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但诚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有关执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较为注重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对守信当事人的褒奖激励措施相对不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强调在继续依法推进失信惩戒的同时,注重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尽快补齐守信褒奖激励机制短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专门提出,要“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的同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对诚信债务人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高度关注地方法院有关守信激励的改革举措,对其予以支持鼓励,并切实加强指导。例如,对于宁波镇海法院、福建宁德中院等有关经验做法,及时予以总结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镇海法院的经验还被列入了《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之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浙江高院、宁波中院等共同在宁波参加了有关镇海法院经验的研究讨论会,进一步丰富其理论内涵,增强其对相关实务工作的参考借鉴意义。

三、 关于推进守信激励机制的打算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修订工作,将充分吸收宁波镇海等地方法院经验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加完善守信激励相关内容。

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与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的信息共享工作,除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外,也将探索共享守信激励方面的数据信息,共同做好守信激励工作。我们也将研究探索建立全国诚信履行数据库,该数据库的建立及作用的发挥并非法院一家能独自完成的,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与配合。我们将在探索过程中积极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我们期盼并相信,通过以上努力,将更好地引导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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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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