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31日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过后给予困难中小企业法律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经济增长的内在动能不足、税费挤压造成的运营成本高企、金融机构收紧政策造成的融资困难和法律支持力度不足等症结,其中涉及法律支持力度的问题包括:经济下行,中小企业深陷诉讼案件之中;当前约有1500万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影响甚大,而对中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刀切”纳入失信、限制消费,会阻碍其自救和重生。因此,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要求各级法院切实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和善意执行理念,将通过法律手段帮扶中小企业纳入基层法院考核指标,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应建立执行前和执行中的调研机制,客观评估企业情况,对于还款意愿强烈、有可行脱困方案的企业暂缓执行,暂缓将其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我们认为,您指出的关于中小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困难确实客观存在,关于经济环境、融资困难等问题,中央已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民营资本,要求银行让利于企业,纾解企业困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需要向您报告的是,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并正在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并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以切实行动为国民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利益
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再次表明党中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吃下了“定心丸”,也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发出了“动员令”。今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专门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强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司法保护工作,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司法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狠抓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积极搭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绿色通道”,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在执行工作方面,人民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十分注重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始终强调依法规范执行、正当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全面落实中央政策精神,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着力做好涉民生案件与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审慎把握司法政策,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特别在被执行人为企业主体时,要求在财产控制中,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在财产处置中,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被查封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在执行方式上,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以减少强制执行成本、力争最小权益减损。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经济稳定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4月-6月,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为人民法院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行适时指导,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失信、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以落实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给予中小企业法律支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百姓朴素的诚信意识和正义观念。债务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却不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又以各种方法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既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也是对道德诚信的践踏。事实上,债务人之所以敢于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甘于沦为失信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不高,出现了一些“以失信换实益”“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不良现象。这些现象又反过来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行为和失信风气,成为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成因。可以说,失信、限制消费等惩戒制度的出现,正是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2016年,由中央深改组通过,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涉及11类37大项150项联合惩戒措施,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事实证明,该制度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有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7月31日,正在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598万个,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5476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639万人次,有629万人次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推进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守法守信逐渐内化为信念,成为习惯,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改委专门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其中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您所提及的问题,作为信用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失信、限制消费惩戒制度仍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关于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的建议和关于减少失信惩戒对企业影响的建议同时都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执行实践中,不断完善失信、限制消费惩戒制度。
(一)严格依法依规,对中小企业审慎采取失信、限制消费措施,符合屏蔽或撤销条件的及时处理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符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的条件,具体而言,包括: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上述情形均属于社会公众和企业自身均无异议的“失信”行为,不加以惩戒不足以彰显失信惩戒的意义所在。而对于仅是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欠债、又有还款意愿和方案的中小企业,只要其并未实施上述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出现违规纳入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予以纠正。当然,这也需要中小企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对于曾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中小企业,我们要求各级法院认真筛查,对其中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将在“失信名单库”中及时予以屏蔽,不再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有关惩戒限制措施;对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的,及时从名单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对于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核查并及时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同时,对于系法院认定或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予以设置宽限期等方式缓解压力
2020年5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其中明确要求,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1.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2.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3.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上述措施与您的建议思路吻合,我们将对执行法院落实上述政策的情况予以督导。
(三)推动信用惩戒分级、信用修复和守信激励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是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分级分类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让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更具有精准性。注重事先告知程序,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区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和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形,避免将不该纳入的予以纳入,提高失信、限制消费制度适用的精细化程度。二是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限制消费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创建守信激励机制。探索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对诚信债务人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对此,江西、浙江台州等地法院已经开始实施,我们也将在各地试点的经验基础上,尽快予以完善,形成全国通用的信用惩戒、分级、修复、激励等完整体系。四是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失信、限制消费惩戒制度,为困难企业恢复经营和重入正轨,为激发社会经济活力作出贡献。今年,我们将修改有关失信、限制消费的司法解释,正式将信用惩戒分级、修复和守信激励的有关内容纳入其中。
此外,您在建议中提到目前约有1500万企业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询,截至2020年7月31日,目前正在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为598万个,其中大部分是自然人,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亦是因其本人有失信行为,而非因企业的失信行为。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既可能作为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同时其本身也很有可能是生效文书的胜诉一方,正在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将以社会经济全局为出发点,严格落实中央精神,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诉求,综合考量社会经济整体效益,持续完善失信、限制消费惩戒制度。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