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0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9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28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在全国范围确定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目前,全国已有多家高级法院和试点法院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力推动形成了家事审判“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三年多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地法院积极创新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离婚冷静期、诉前调解、离婚证明书、案后回访等制度,进一步丰富了家事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上述制度予以总结推广。其中专门规定了心理疏导机制,第2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1)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的;(2)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的;(3)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4)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的;(5)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形。同时,明确各地法院可以与当地政府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心理学组织机构、心理学教育研究机构建立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协作机制。2019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再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婚姻心理咨询、家庭矛盾分析、科学育儿辅导等有关心理健康的服务,帮助涉案家庭成员疏导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提供心理支撑。

您所提的强化心理咨询、加大对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头的三点建议,对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的工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党委领导,紧紧依靠相关职能部门支持,积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找准问题,克服困难,勇于担当,推动形成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