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28日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合同协调标准以缓解中小企业疫后纠纷解决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对民商事活动造成较大影响。自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非常重视涉疫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研究指导工作。2020年2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020年4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专门就涉疫情民事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此后,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统称为《意见》),有力指导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三个《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调研情况,充分考虑您建议中所提及的“普遍性不可抗力因素的产生往往伴随着大量合同下的不能履行,不仅对合同相对方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合同履行方也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创伤。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不可抗力不仅影响企业资源的调配,也造成企业成本不可预估性流失”等现实状况,严格界定“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明确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全部或者部分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您建议中提及的“明确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的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因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等影响不同,统一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在实践中难以界定,甚至有可能造成个案处理不公平。为此,《意见》中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关于您建议中提及的“明确恶意行为不享免责”的问题,《意见》要求,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恶意行为”是属于违反诚信原则,当然不能享有“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权利。
关于您建议中提及的“明确损失协调标准”问题,《意见》要求,在审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尽量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当事人各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采取区分合同协调标准处理的原则。例如,《意见》规定:(1)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直接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责任。(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鼓励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支持。当事人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变更或者解除。(3)当事人主张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为由主张变更、解除合同的,其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得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补贴、资助、减免纳税或债务的情形,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实际情况的参考因素。
关于您建议中提及的“建立疫后涉企纠纷多部门联调联动机制”的问题,我们非常赞同。《意见(一)》开篇专门突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作用,主动融入疫情防控大局,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联动解决矛盾纠纷,共同预防化解涉及疫情各类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作用,尽量把涉疫情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对于进入诉讼的案件,要注重运用委派调解、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引导当事人积极协商,互让解决;确实调解不成的,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公正裁判。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所提建议及审判实践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完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指导工作,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疫后纠纷解决难问题,提升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水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