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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6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25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小区高空抛物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明确了高空抛物者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对行为人形成了有效震慑,同时规定了不履行维护和管理义务以及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应责任,有利于推动对高空抛物的综合治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意见》实施以来,对遏制高空抛物的多发态势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肯定《意见》的积极作用,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规则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存在多方面因素。比如,由于宣传不到位或者道德素养缺失,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抱有侥幸心理;高空抛物行为人查找难,受害人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未能形成有效震慑等。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全民公德教育、全面推行高层小区安装摄像头、采取分类处罚制度、对高层建筑定期检验等四方面建议,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现象的发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非常赞同。

高空抛物、坠物多发生在高楼大厦,尤其是城市中高楼林立的商业圈、生活小区,具有随机性、瞬时性和隐蔽性。因此,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责任主体认定难、举证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审判的主要难题。以举证取证难为例,首先,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明显的瞬时性,能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一般极少,也不一定愿意作证,开展法庭调查的难度较大;且目击者可能仅仅是途径事发现场,短时间内即离开,难以追踪和固定。其次,高空抛物行为事发现场周边往往建筑物密集,排查梳理嫌疑人时,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要查明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案发时是否在建筑物内、是否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等基本情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难度非常大。再次,受害人或群众往往证据意识不足,物品上的指纹、使用痕迹、案发现场等,第一时间可能遭到破坏,且抛坠物较少有明确的私人印记、或者物品在高速撞击下发生变形、碎裂,具体由谁从何处抛出难以确定,加上风速、风向等不确定因素,难于分清是高空抛物还是建筑物悬挂物脱落,使得取证十分困难。关于您所提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全面推行高层小区安装摄像头,加强高空坠物监管的建议,对破解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相关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破解高空抛物行为人查找难、取证难等症结性问题,帮助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相关案件,有利于切实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真正祛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威胁,不断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果该建议能够被相关部门采纳,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推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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