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24日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应用国家标准,提高视频资料在司法领域证据效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视频资料作为记录信息的重要载体,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将包括监控视频在内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概括为视听资料,并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容量大,直观性强,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与此同时,视听资料也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一方面,受仪器设备、制作技术、操作水平、环境条件的影响,视听资料可能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记录对象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视听资料本身很容易被伪造、添加、删减、编辑,从而丧失客观真实性。因此,视听资料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均对如何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明确规定。以刑事诉讼为例,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根据您在提案中的介绍,GB35114-2017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基于数字证书和国密算法,对视频采集设备身份认证(防假冒)、视频数据签名认证(防篡改)、视频数据加密(防泄漏)等相关技术进行了规范,为确保视频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标准保障。我们认为,在诉讼活动中推广应用国家标准,对提高视频资料在司法领域的证据效力大有裨益。下一步,我们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出台对视频监控证据的司法鉴定规则或者规范性文件,确保视频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发挥更好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4日